www.2233b.com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化解和风险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SSDR-2018-00002
韶政发〔2018〕2号
韶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化解和风险防控工作的
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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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国有企业:
为积极化解政府性债务,切实加强风险防控管理,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3〕9号)、《湖南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湘政办发〔2014〕32号)和《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性债务化解和风险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潭政发〔2017〕22号)等要求,结合韶山实际,现就加强政府性债务化解和风险防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融资举债管理体系
(一)强化政府性债务限额管理。市人民政府每年年初科学合理确定各融资主体债务限额。各融资主体不得突破债务限额举债融资,市财政局要切实加强对各融资主体债务的事前规划、事中监督和事后评价。
(二)严格政府性债务预算管理。将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各融资主体政府性债务中确需政府承担偿债责任的,根据财力将偿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三)编制政府性债务年度计划及中期融资规划。根据湘潭市人民政府年初确定的韶山债务限额,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指导各融资主体科学合理编制融资规划和偿债计划,全面反映上年末债务余额、可用债务资金余额以及当年续建项目、新建项目、举债额度、需偿还的债务本息、债务支出用途等。同时,汇总编制全市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建设规划及综合财力水平,合理测算未来三年在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上可以筹措安排的各类财政性资金,提出债务举借建议,编制中期融资规划。
(四)加强政府资产负债管理。将政府各类资产和各类负债编入政府资产负债表,全面反映政府财务状况。在此基础上,从期限、流动性等方面实现资产与负债一一对应,确保资产价值基本覆盖,并能适时偿还对应债务。
(五)夯实政府性债务管理基础。建立政府性债务核算、统计和定期报告制度。加强债务核算及统计工作,做到账实一致。凡有政府性债务余额的单位,每月向市财政局报送财务报表和政府性债务相关统计报表。各融资主体举借债务实行审批备案制,经政府债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再举借,融资金额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经市委、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再举借,举借完成后及时报政府债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稳步化解存量债务
(六)全面厘清债务性质。将已进入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的债务纳入显性债务管理;对未进入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的债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将可能由政府承担全部或部分偿还责任的债务纳入隐性债务管理。
(七)明确划分偿债责任。按照“谁举借、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以融资平台公司、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为融资主体举债融资的,其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行政责任人。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融资的,双方按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对于融资主体的政府性债务,政府严格按照国、省相关规定承担相应偿债责任。各融资主体要统筹安排资金,逐年制定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避债务。
(八)降低债务风险指标。科学制定年度债务风险控制目标,通过综合施策逐年降低政府综合债务率、融资主体资产负债率、融资成本及借新还旧率等债务风险指标,力争在2020年前将政府综合债务率控制在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划定的安全控制线以下,其他各项风险指标控制在合理水平范围。
(九)加快偿还显性债务。完善政府偿债准备金制度,进一步做实偿债准备金,并视公共预算收入增长情况逐步增加规模。将显性债务中确需政府承担偿债责任的债务,纳入偿债准备金预算并逐年化解。
(十)稳步化解隐性债务。积极拓宽筹资渠道,通过土地出让收入、融资主体资产处置收益、财政资金安排等方式,统筹安排偿债资金,将融资主体借新还旧率自2018年开始每年下降5%。鼓励引入社会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通过债转股、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合作开发、创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方式,将部分政府性债务逐年化解。推进融资平台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手段引入战略投资者,通过优化股权结构、分享经营收益来消化存量债务,减轻政府偿债责任。
三、规范融资举债行为
(十一)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积极参与湘潭市级金融控股集团,理顺政府与融资平台公司关系,提升融资能力,规范融资平台公司监管,促进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切实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着力增强融资平台公司的“造血”功能和抗风险能力,支持融资平台公司转型为业务清晰、治理规范、运营高效、服务本地经济发展的市场化主体。
(十二)拓宽规范举债渠道。在现有政策允许范围内,积极争取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市政专项债等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额度,支持合理发行企业债券、私募债券。同时,主动争取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
(十三)增强融资担保能力。积极争取湘潭市级担保公司和省农信担对韶山融资工作的支持,为市管国有企业融资提供市场化担保。
(十四)遏制违法违规举债行为。厘清举债融资行为的政策边界和负面清单,坚决遏制违法违规举债行为。严禁各类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变相举债的行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仅限于有经营性现金流、适合市场运作的公益性项目,不得采取回购社会资本方股权,或保底承诺、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严禁假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融资,政府购买服务必须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的原则,项目要严格限定在政府职责范围、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内,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采购,以及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规范政府投资基金运营,各级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投资基金,不得承诺回购其他出资人的投资本金,不得承担其他出资人投资本金的损失,或者向其他出资人承诺固定回报或最低收益。规范融资平台注资行为,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四、构建风险防控机制
(十五)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预警机制。采用以债务率为主,偿债率、代偿率、逾期债务率等为辅的风险预警指标,分类确定风险预警标准,综合评价各融资主体的债务风险水平。对评估为高风险的,列入红色警告区,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约谈融资主体主要负责人,责成制定债务风险化解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采取有效举措限期退出警告区,在退出警告区前,实行绩效考核“一票否决”,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提拔使用或调整岗位;对评估为较高风险的,列入橙色预警区,责成融资主体主要负责人制定债务降低计划,限期退出预警区,在退出预警区前,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提拔使用;对评估为较低风险的,列入黄色提示区,各融资主体主要负责人要高度关注、动态监控债务情况,制定债务偿还计划,严格控制债务增长。
(十六)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根据湘潭市制定的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各融资主体相应建立债务应急处置预案,分类制定处置措施,有效应对突发债务风险。
(十七)健全政府性债务考核问责机制。将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列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发生政府性债务违约,无力偿还政府性债务到期本息或无力承担法定代偿责任的;因债务还本付息,无力按时足额发放财政供养人员工资,降低基本民生支出标准的;因债务还本付息,截留挪用上级专项资金用于维持财政基本运转的;存在违法违规举债或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变相融资举债、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融资主体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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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