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2233b.com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
SSDR-2018-00003
韶政发〔20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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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
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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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成立政府投资审计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韶山市政府投资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由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市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市财政局局长、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市审计局局长。
主要职责:领导和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协调解决政府投资审计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根据市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各投融资平台等单位提供的投资和建设情况,制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工作计划;指导组织审计、财政部门或中介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结算审核及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审计局局长兼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明确政府投资审计职责
按照决策、执行与监督分离的要求,明确市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职责。市财政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预算评审;市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
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中标价在1000万元以上重点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点工程)进行竣工结算审计监督。
(二)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的审计监督和评价。
(三)对征地拆迁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重点工程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重点关注其建设程序、建设资金、工程结算、项目投入使用等环节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五)对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材料价格开展审计监督。
(六)完成上级审计机关、市委政府安排的与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相关的专项审计任务。
三、规范工程合同内容
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合同应当采用统一标准(示范)文本,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应当明确如下内容:
(一)工程变更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文件、施工图和主材规格等。
工程确需变更的,必须履行工程变更程序和审批手续。重大变更需要设计确认,并提出设计变更方案。变更总造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单体工程变更造价在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或变更总造价在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项目第一责任领导或分管副市长批准同意;单体工程变更造价在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或变更总造价在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项目第一责任领导或分管副市长召集相关部门会议决定;单体工程变更造价在50万元以上或变更总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由政府投资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核。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变更增加的工程费用不得进入工程结算。
(二)现场签证程序。建立健全现场签证管理制度。工程变更现场签证须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及时共同进行现场计量、现场签证、现场录入,做好并保存现场草签记录、影像等完整资料。
(三)工程款拨付限额。在审计报告出具之前,工程款支付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0%。
(四)竣工结算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重点工程由市审计局委托政府购买服务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标中介机构)进行审计。非重点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中标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建设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计结论报送市审计局。
(五)高估冒算行为。审计核减率超过20%的,认定为高估冒算行为,由施工单位承担核减率超过20%以上部分的审计费。其中审计核减率在20%-30%的为一般不良行为;核减率在30%以上的认定为严重不良行为。审计完结后,审计费由建设单位从工程款中扣除。
四、加强材料价格审计监督
对于在预算编制、招标控制价评审、工程变更及工程结算等环节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材料价格,市审计局应当加强审计监督。常规材料价格由市住建局定期发布,发布前,市住建局应当增加材料价格调查力量,多点采集数据,科学分析、测算,发布的材料价格应当客观合理反映市场行情。非常规材料或设备由建设单位认质询价定价,定价结果应及时报送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相关监督部门。
五、有效控制投资规模
(一)立项阶段。市发改局批复的投资估算是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最高限额,未经批准不得突破。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投资估算需作调整的,由建设单位向原审批单位提出调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投资估算的,超出部分,审计不予受理。
(二)招标投标阶段。按照招投标法核准为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应当依法公开招标。严禁规避招标等违规操作。未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审计不予受理。
(三)施工建设阶段。重点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审计局、市财政局会签施工承包合同。建设单位应当将重点工程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等基本情况报送市审计局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市财政局派人对投资情况、合同中与建设资金相关条款履行情况、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等进行跟踪监督。
政府投资项目除不可抗力因素或涉及安全、质量问题外不得随意变更;确须变更的,应当坚持“分级审批,先批后变”的原则,按照本意见有关工程变更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结论同样要接受审计监督。
(四)结算审计阶段。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项目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完成审计工作。
(五)财务决算阶段。政府投资项目经结算审计后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重点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审计局申请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未完结之前,该项目指挥部不撤销,项目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不撤离。
六、规范投资审计工作
市审计局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委托中标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计,加强政府投资审计力量。市审计局有权对中标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七、保障审计工作经费
(一)政府投资审计的日常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
(二)重点工程按照审计核减金额的2%,作为政府投资审计专项工作经费。以审计报告为依据,由市财政负担。
(三)市审计局委托中标中介机构(或聘请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计的,平台公司的项目审计费按照不得高于湖南省现行相关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从严把关,由建设单位承担,列入项目建设成本;其他单位的项目审计费由市财政负担。
八、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一)重点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审计局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重点工程,建设单位拖延或者拒不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或财务决算审计的,市审计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单位擅自委托中介机构对重点工程进行结(决)算审计的,对责任人按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三)市审计局应当将建设单位拖延或者拒不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或财务决算审计、超过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违规支付工程价款等情况及时向政府投资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从严查处高估冒算行为。施工单位、中介机构和编制结算的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有高估冒算工程造价情节的,以及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签证或降低工程质量的,市审计局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移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行政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市审计局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五)本文件下发后招投标的项目送审价超过合同价(经变更程序审批增加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10%的项目,市审计局必须报告政府投资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监察委员会对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实施行政问责后再进行审计。
(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拒绝、拖延提供结算资料,或者提供的结算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市审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给予处罚。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市审计局应当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逐步推行审计信息公开,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告。
(九)本意见自发文日起施行。《www.2233b.com关于进一步做好韶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韶政发〔2015〕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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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2233b.com
201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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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委室。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
www.2233b.com办公室 ???????????????????2018年4月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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