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2233b.com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SSDR-2018-01008
韶政办发〔201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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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2233b.com办公室
关于印发《韶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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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双管及驻韶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市管各企业:
《韶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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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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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专家组
2.4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2.5技术支撑机构
3.监测预警、事故报告与评估
3.1监测系统
3.2 预警系统
3.3事故报告
3.4事故评估
4.应急响应
4.1事故分级及响应级别
4.2 应急处置
4.3信息发布
4.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后期处置
5.1应急处置评估
5.2事故责任调查
5.3善后赔偿工作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6.2物资经费保障
7.监督管理
7.1应急演练
7.2科普宣教
7.3责任追究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制定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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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反应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应对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最大程度降低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来韶游客及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旅游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和社会的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湘潭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韶山市突发公共事故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韶山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一领导、科学决策。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韶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成立韶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协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主任和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根据事故性质及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增加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旅发委等部门负责人参与。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市农业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负责人兼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指挥部
统一指挥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组织采取应急行动,调动所需人力、物力做好相关工作;对应急处置工作做出决策、下达指令。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各项部署,制定应急处置行动方案;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应急处置措施;记录、报告、通报和汇总相关信息;研究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开展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调查处理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负责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中的商标侵权、假冒仿冒、虚假广告宣传等违法行为;负责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食品相关检测、监测并提出结论;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物资的组织、供应。
市农业局:负责调查处理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畜禽屠宰、生鲜乳收购环节,以及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前的食品安全事故;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监测并提出结论。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救治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事故相关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提供相关标准解释;组织开展事故评估并提出结论。
市商务粮食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协助处置政策性用粮收购、储存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协调处置流通环节食品企业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市科技和经济信息化局:协助处置食品工业企业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市教育局:协助处置学校及托幼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市民政局:协助处置养老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现场的治安管控。
市监察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处理。
市财政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资金进行统筹。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做好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处置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南省韶山市分公司:协助处置寄递领域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各乡镇应当协助市人民政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的组织、协调工作,实现群防群控群防群治。
各成员单位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视情增加成员单位。
2.3 专家组
市指挥部设立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处置。
2.4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需要成立相关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给市应急委办公室及市指挥部。
(1)事故调查组。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做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立案侦办。
(2)危害控制组。控制事故所涉问题物品的扩散,采取召回、下架、封存等措施,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组织对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验评估组。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
(5)维护稳定组。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
(6)综合信息组。汇总、通报、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2.5 技术支撑机构
在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医疗、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检测检疫等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参与应急处置,依法履行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食品检测检疫及评价等职责。
3.监测预警、事故报告与评估
3.1 监测系统
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依法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各乡镇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
3.2 预警系统
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商务粮食局、市旅发委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涉旅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有效运行。有关情况应当及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3.3 事故报告
3.3.1 事故信息来源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单位(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经营等单位)报告的信息;
(2)发生旅游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单位(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旅游服务机构等单位)报告的信息;
(3)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4)监管部门通报的信息及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5)举报信息;
(6)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7)市外通报本市的信息;
(8)其他信息。
3.3.2 报告主体和时限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受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部门、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学校或托幼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还应同时向教育部门报告,接报教育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教育厅。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卫生计生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部门。
农业、卫生计生等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及时通报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部门。
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应该同时向旅游部门报告,接报旅游部门,应当立即开展游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接到报告的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中,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湖南省人民政府及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3.3 报告内容
医疗、技术机构和有关社会团体、个人向有关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通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检测结果、事故报告或通报单位信息(报告或通报时间、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事故简要经过、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内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还应该报告旅游总人数、伤亡人数、旅游服务机构等内容;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程,还应报告或通报事故修正信息(包括事故的发展及变化、处置进程、涉旅事故安抚工作进程、事故原因及影响因素)、事故鉴定结论、处置工作总结、类似事故防范和处置建议等内容。
3.4 事故评估
对经初步核实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信息,由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
4.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及响应级别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影响范围、可控性和严重程度,分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1.1 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在10-99人,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4.1.2 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Ⅲ级食品安全事故,报湘潭市人民政府,由湘潭市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并涉及1个市州内2个以上县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湘潭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4.1.3 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市州,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源性疾病;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危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
(3)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一起食源性疾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4.1.4 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Ⅰ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有证据证明存在严重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4.2 应急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市指挥部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对可能受到健康危害的人群积极做好医学预防和观察等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市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成立若干工作组,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2)卫计部门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以防止或减少人员伤亡。
(3)卫计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实验室检测,有关部门及个人应予以协助,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样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向卫计部门、食药工商质监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4)有关监管部门强制性就地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5)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设备、工具及容器,责令责任人彻底清洗消毒;责令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先行承担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的人员健康伤害和患者的救治费用。
(6)组织专家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提供参考依据;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7)旅游部门及时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游客安置、医疗救助、家属联系等工作,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舆情引导、控制工作。
4.3 信息发布
市指挥部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1个市州内2个以上县区的,事故及调查处理信息报湘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涉及本省2个以上市州的,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涉及其他省的,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
4.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4.4.1 级别提升
当事故态势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不断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可提高响应级别,确保事态得到迅速、有效控制。
4.4.2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达到以下三项条件,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及时终止响应。
(1)患者全部得到救治,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
(2)食源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出现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3)现场与涉事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后期处置
5.1 应急处置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市指挥部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作为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处置的重要依据。
5.2 事故责任调查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报湘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责任调查。
5.3 善后赔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善后处置工作,责令事故责任单位支付各种赔偿、治疗费用,负责事故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
6.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组建专业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队伍,确保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
6.2 物资经费保障
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车辆、通讯、救治等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并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7.监督管理
7.1 应急演练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进一步明确应急响应中各岗位责任,针对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修订完善。
7.2 科普宣教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公众的食品安全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7.3 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中玩忽职守、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或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8.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习惯认定为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韶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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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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