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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

来源:政务中心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15-05-25 00:00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1、总则

1.1工作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事故分级

1.5适用范围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2乡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系统

3.2预警系统

3.3报告制度

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指挥协调

4.3紧急处置

4.4响应终结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责任追究

5.3总结报告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6.2医疗保障

6.3人员保障

6.4技术保障

6.5物资保障

6.6演习演练

6.7宣教培训

7、附则

7.1名词术语

7.2预案解释部门

7.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求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湖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湘潭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韶山市突发公共事故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

(2)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3)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4)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1.4  事故分级

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湖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湘潭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和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4.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邻省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4.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

1.4.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行政区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湘潭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由湘潭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

1.4.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市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办事处,经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0人 ,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www.2233b.com认为需要由www.2233b.com负责处置的。

1.5 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乡镇无法处置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其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重大食物中毒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与处置,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湘潭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按《韶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1.1 成立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协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主任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负责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1.2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农业局、市畜牧水产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卫生局的负责人担任。

2.1.3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省、湘潭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各项工作部署,及时向省、湘潭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办公室)报告市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情况;

(2)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4)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5)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2.1.4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日常管理职责

贯彻落实省、湘潭市应急管理的各项部署;负责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建立和管理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应急处置职责

负责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制定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程序和工作细则,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各乡镇、各成员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向省、湘潭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委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按要求接受媒体专访。

2.1.5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局、市畜牧水产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等。

2.1.6 成员单位职责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畜牧水产局:负责组织对重大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突发重大食物中毒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及医疗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流行病学和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市商务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含药品、医疗器械等)的组织、供应;负责酒类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屠宰加工环节以及流通领域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市卫生局等部门(单位)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处分决定。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响应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市委宣传部: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对外宣传口径;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以及有害信息的封堵工作。

各乡镇应当协助市人民政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本辖区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组织、协调工作,实现群防群控、群防群治。

2.1.7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需要成立相关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给市应急委办公室及市应急指挥部。

(1)现场抢救组

由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乡镇、派出所、卫生院组成,组长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一名党政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事故现场伤员紧急处理,并护送伤员到医疗机构救治。

(2)事故调查组

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明确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3)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生局组成,组长由市卫生局一名副职领导担任。组织医疗机构医护人员、救护设施和药品,迅速开展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4)安全警戒组

由市公安局组成,组长由市公安局一名副职领导担任。主要负责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事故区域,在事故区域进行治安巡逻,对造成或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及其他物品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具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5)事故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追踪源头,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查办或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6)现场检测评估组

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开展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7)综合组

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8)信息发布组

由市委宣传部负责,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依法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系统

建立全市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依法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乡镇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

3.2 预警系统

3.2.1 加强日常监管

市农业局、市畜牧水产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有效运行。有关情况应当及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2.2 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各乡镇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市应急委办公室通报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当向其他地区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乡镇食品安全委员会还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乡镇办事处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必要时上报市应急委办公室。

(3)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

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上报市应急委办公室的同时,要及时向市委宣传部报告情况,以便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3.2.3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家、省、湘潭市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单位),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4 应急准备和预防

市应急指挥办公室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各地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应急委办公室,向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者解除。

3.3 报告制度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3.3.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3.3.2 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3.3.3 下级向上级报告

各乡镇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应急委办公室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应急委办公室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及市直相关部门应当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2小时向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和省、湘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湘潭市相关部门报告。各乡镇和市食品安全监督部门也可以直接向市应急委办公室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报告。

3.3.4 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食品安全有关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各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单位。

3.3.5 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各级食品安全监督职能部门和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 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或者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5小时作出总结报告。

3.3.7 初次报告

应当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3.3.8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 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别的确定

级别的划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实际级别,按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确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别的确定主体: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由市人民政府确定,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报湘潭市人民政府确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和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4.1.2 IV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IV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有关领导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

(1)向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提出启动《韶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议,组织应急救援。

(2)组织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护专家咨询与现场检测评估组、综合组、信息发布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各成员单位部署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4)根据有关部门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行使,为各级或者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6)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者相关指挥机构一同协调指挥。及时向可能涉及的其他市州或毗邻地区通报有关情况。

4.1.3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应急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己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2 指挥协调

进入I级响应、II级响应或者III级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在省、湘潭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韶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全力以赴组织现场救援,并及时向省、湘潭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进入IV级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事发地毗邻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救援或者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的紧急处理行动。

事发地乡镇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者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者切断事故危害链。

发生一些特殊领域或者跨领域、跨地区、影响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应急指挥部认为必要时,可指派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组织指挥协调。

4.2.1 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决定启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同时报请上级启动高级别预案。

4.4 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 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产生、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 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当地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上一级相应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当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交应急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并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6、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6.2 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的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3 人员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食品安全监督专员及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4 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市应急指挥部或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及药品、医疗器械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6.6 演习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组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市性和区域性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6.7 宣教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组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附则

7.1 名词术语

食品:是指各种供人体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括有可能损害或者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物质或者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者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质量、卫生安全。

食品安全事故: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事故。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者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和“以下”均含本数。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www.2233b.com制定,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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