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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市地震应急预案

来源:政务中心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15-02-12 00:00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1.总则

1.1目的

为了使地震应急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地震发生后,有关各级人民政府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

根据《湖南省地震应急预案》规定,省人民政府是处置我省行政区域重大、特别重大地震事件的主体;市人民政府是处置我市行政区域较大地震事件的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事件的主体。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资源互通、协同行动。

地震应急要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做好地震应急在处置地震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

1.3编制依据

本预案的编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和《湖南省地震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用于我市处置地震事件的应急活动。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成立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在湘潭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

2.1.1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组成

市人民政府主管防震减灾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武装部政委、市政府主管秘书长、市科技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水利局、市电力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广播电视局、市环保局、市邮政局、市电信分公司、市人民政府新闻办、武警韶山支队、消防支队、市旅游局、市供销社、人寿保险公司和人民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2.1.2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协调武警支队、消防支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提出跨县(市)的紧急应急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的请求;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2.1.3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办公室主任由市科技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地震台主任担任,成员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负责同志。视情况和应急需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综合联络、震情监视、灾情信息、新闻宣传、条件保障等工作组。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灾区抗震救灾应急领导小组、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研究制定新闻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新闻发布会,对有关新闻稿进行审核;起草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市科技局的应急职责

市科技局负责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事务,汇集地震灾情速报,组织专家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辖区内地震监测台站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储和保送;及时从省地震台网中心了解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震情跟踪。

3.2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上级政府划定的地震重点危险区部署防震工作,并根据省地震局提出的短期地震预测意见,及时做好防震准备。

根据湘潭市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预报区所在的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是: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3.3预警支持系统

市科技局负责集合地震前兆数据,收集测震数据,保证与全省地震系统计算机网络连接通畅,为市政府提供可靠的信息资料。

3.4地震预警级别

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为3级:“地震中期预报”即“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地震临震预报”,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4.1.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一般地震,是指韶山市范围内4.5级地震,造成人员受伤,部分房屋轻度破坏的地震。

较大地震,是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4.5~4.9级地震,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的经济损失的地震。

重大地震,是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造成人员死亡10-100人,经济损失重大的地震。

特别重大地震,是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级以上地震,造成人员死亡1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占当地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4.1.2地震应急响应分级

地震应急响应分为四级,根据地震灾害的程度实行分级响应。

应对一般地震,启动IV级响应。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并领导和指挥地震应急。

应对较大地震,启动III级响应。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下,由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领导和指挥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启动II级响应。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启动I级响应。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应急响应分级见图2。

  如果地震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地震发生在重点文物保护区内其他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I、II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并报国务院;III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抄送省地震局;IV级响应由震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抄送省地震局。 

4.1.3  I和II级响应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应急行动

地震发生地本级政府必须迅速作出反应,进行先期处置,并组织群众自救互救。

4.1.4 III级响应

接到市科技局的震情报告后,市人民政府应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在省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的协助下,由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领导、省地震局协助进行地震应急工作。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的需求,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第一、 调派公安、消防、工程抢险等灾害救援队伍和医疗

救护队伍赶赴灾区。

第二、 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给,伤员护送、物资调运、

灾区内外交通保障。

第三、组织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对灾区紧急支

援。

第四,视情况,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援助请求。

4.1.5 Ⅳ级响应

由震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震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组织、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震情速报

发生ML≥2.0级地震时,承担速报任务的测震人员应在15分钟内报告省地震局震情值班室和市地震办,市地震办应及时掌握地震速报参数的精确测定的有关情况。

地震速报参数的内容及精度要求按《全国地震速报规定》执行。

4.2.2地震系统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指地震系统内对地震灾情和地震影响情况的速报。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地震灾情速报的工作程序如下:

震区地震工作部门负责迅速启动当地的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震害信息,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收集灾害损失情况,汇总上报市地震办。

震区地震工作部门尽快了解震区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震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报市地震办。市地震办要与震区政府有关部门和灾情速报网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按1、2、6、6、6…小时间隔由市地震办向省地震局报告或传真动态信息。如有新的突出灾情,应随时报告。

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到达后,调查、收集地震灾情,及时向市地震办报告,经市地震办汇总后,上报省地震局。有条件的情况下,尽快将现场震害图像分期按技术约定传送至省地震局指定的网址。

震区地震工作部门、地震台站要做到有无灾情均要速报,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市地震台的电话和传真号码是:5682537,指定电子邮箱为:PLH5109@163.com,地震灾情速报传真的格式见附件1。

4.2.3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各级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上级地震部门;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震情况可越级报告。

市民政、公安、安全监管、交通、铁道、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应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送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民政局。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尽快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报送市应急委。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应急情况通报,必须填报应急情况通报审批表,见附3。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市外事侨务办,并抄送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民政局。市外事侨务办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地区、机构通报。

4.2.4震情灾情公告

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4.3通讯

地震现场的应急通信方式:地震现场工作队携带海事卫星、VSAT卫星地面站等设备赶赴现场,并架通通讯链路,保持灾害现场与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的实时联络。灾区通信部门派出移动应急通讯车,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4.4指挥与协调

4.4.1紧急支援职能及其分工

4.4.1.1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市武装部、武警支队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市公安局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

市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抢救伤员。

4.4.1.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市卫生局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爆发流行。

市经委、市商务局协调、督促有关医药生产经营单位加紧生产调运灾区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必要时向省政府请求动用省级药品储备。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4.4.1.3次生灾害防御

市公安局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市信息化办、石油公司、燃气公司、供水公司、市安全监管局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市环保局加强环境的监测、控制。

市国土局会同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监测地质灾害险情。

市经委、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1.4重要目标警卫

武警支队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地警戒。

4.4.1.5通讯和信息保障

市信息化办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4.4.1.6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和铁路部门组织对被毁坏的铁路、公路、港口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4.4.1.7粮食食品物资供应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调运粮食,保障灾区粮食的供应。

市商务局组织调配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民政局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4.4.1.8灾民的转移安置

市民政局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4.4.1.9电力保障

市经委指导、协调、监督灾区所在电力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4.4.1.10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市建设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4.4.1.11维护社会治安

市公安局、武警支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4.4.1.12应急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筹集应急资金,做好应急拨款的准备以及应急救济款的发放。

4.4.1.13涉外事务

除军事禁区、重要涉密和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可以允许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上述人员在韶期间,由市外事侨务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科技局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并依法进行管理。

市外事侨务办对申请来韶救灾人员、新闻记者及科学考察专家的入境手续可作特殊处理,市商务局、质监局对救灾物资的入境手续可作特殊处理;市地震办会同市外事侨务办、质监局立即组织接待中心,协调来韶外国救援队的救援行动。运送救援队、救灾物资的外国飞机经批准允许直接飞往灾区就近的对外开放机场降落。

处于灾区的外国驻韶机构及其人员、外国民间机构或国际组织代表机构及其人员,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安置;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韶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安置;外国来韶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安置。

4.4.2地震灾害现场的指挥与协调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领导,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4.4.2.1现场指挥与协调的主要内容

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组织接待境外救援队、分配搜索营救任务并协助工作,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受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4.4.2.2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

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由现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必要时向现场指挥部请求大型机械等条件支援;在救援行动进程中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与现场指挥部协调转移、撤离的安排。

4.5紧急处理

4.5.1地震废墟生命搜索与营救行动的基本程序

现场快速展开: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搜索行动: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进行犬搜索找寻被掩埋于废墟下的受难者,对重点部位进行仪器搜索以精确定位;营救行动:采用起重、支撑、破拆及狭窄场地营救,高空营救等方式,使受难者脱离险境;医疗救护行动:由具有现场急救经验的专业急救医生,采取医疗救护手段对受难者进行救助,迅速转送医疗站。

4.5.2救援队伍分工协作程序

不同处置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地衔接与相互配合;友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分界,同时关注结合部位;区块内各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队伍之间保持联络,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4.6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7群众的安全防护

当地政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行动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较大以上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灾区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对灾区提供救助。

4.9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市科技局会同上级地震部门共同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

市地震办负责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上级有关部门指导下,在各级政府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包括人员伤亡、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损失和救灾直接投入费用构成。

4.10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中等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并填报应急结束审批表,见附件5。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社会救助

市民政局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3保险

保险公司按照保险责任及时理赔。

5.4调查和总结

由市科技局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供改进建议,上报市人民政府。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各级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省地震局负责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6.2.2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表
应急队伍
先期处置队伍
第一支援梯队
第二支援梯队
人员抢救队伍
社区志愿者队伍
地方救援队省地震救援队当地驻军部队
国家地震救援队
工程抢险队伍
当地抢险队伍
省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邻省抢险队伍
次生灾害特种救援队伍
当地消防部队
省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邻省特种救援队伍
医疗救护队伍
当地的急救医疗队伍
省级医疗队
军队医疗队
地震现场应急队伍
省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中国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邻省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省地震局建设厅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国家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邻省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6.2.3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铁路部门尽快恢复受损道路、桥梁,保证救援物资及时到达灾区。

6.2.4医疗卫生保障

市经委、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保证灾区所需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灾民的医疗卫生。

6.2.5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2.6物资保障

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民政局组织调配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6.2.7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筹集应急资金、做好应急拨款准备以及负责应急救济款的发放。

6.2.8社会动员保障

地方政府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6.2.9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市区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地震应急专家队伍是地震应急的骨干技术力量,包括各级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技术系统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以及后备队伍的专家群体,服务于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

各级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技术系统是地震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高新技术,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公众信息交流:各级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实行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限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各级政府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演习: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6.5监督检查

由市科技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韶山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7.地震戒备

地震戒备包括有感地震应急、震情异常戒备、平息地震谣言、特殊时期戒备、应对毗邻震灾。

7.1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轻微有感,未造成财产损失的地震。

在市区和县(市)所在地、大中型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情况,市科技局收集震情与社情,提出震情趋势判断,适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所在地人民政府要督导有关部门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市科技局。

在农村发生有感地震,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情况,所在地人民政府要督导有关部门和乡镇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科技局。

7.2震情异常戒备

对于发现重大短临异常或者提出重大短临预测意见的情况,由市科技局报省地震局,且督导下级防震减灾部门做好地震短临跟踪监视工作。

7.3平息地震谣言

对于在市区和县(市)所在地或人口稠密地区出现地震谣言、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情况,市科技局视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派出专家分析谣言起因,协助当地人民政府作好宣传工作;督导谣言发生地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对于在农村出现地震谣言、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情况,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及时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市科技局。

7.4应对邻区震灾

邻区发生地震,对我市境内社会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市科技局,市人民政府部署和组织有关的应急工作。

8.附则

8.1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次生灾害:地震动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动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劵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制定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市科技局备案。

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使其不断完善。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

8.3奖励与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8.4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由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联系人为韶山市科技局贺林辉(电话:0732-5681238)。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9.附录

9.1与地震应急相关的应急预案

市武装部、武警韶山支队、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电力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电信分公司、移动分公司的应急预案。

    9.2附件

附件1.地震灾情速报传真格式

附件2.应急结束审批表

附件1  

                 地震灾情速报传真格式

              地震办(台) 地震灾情速报

第    期

速报人:                                批准人:

截止    年    月    日    时    分,收集的灾情如下:

1、 震感范围:

2、 人员死亡     人,受伤    人(可列出死亡人员的地点)

3、 牲畜死亡情况

4、 简述房屋的破坏情况

5、 简述通信、供水、供电、交通受损等情况

6、 其他情况(地震造成的社会影响,群众情绪及政府救灾情况等)说明

年    月    日    时    分

注:了解多少情况填多少情况,一次速报不必求全
附件2               应急结束审批表
呈 报
单 位
突发
公共
事件
处置
任务
完成
情况
(可另附专题说明)
专家组
意  见
年    月    日
市专项应急委办公室意见
年    月    日
市专项应急委领导批    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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