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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2233b.com办公室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来源:韶山网作者:市政府办发布时间:2018-03-21 10:06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SSDR-2018-01004

韶政办发〔201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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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双管及驻韶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市管各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及《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潭政办发〔2017〕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韶山实际现就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握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要求,着力转变监管理念、完善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构建完善政府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综合监管体系,不断提升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努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监管主体

政府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三、落实监管内容

(一)加强对已取消和调整、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

1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审批后仍需监管的事项,主要对原行政相对人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的情况、提供的服务和产品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是否存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信用建设、收费行为、信息公开等情况进行监管。

2下放、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对承接机关(受委托行政机关)的承接能力、承接事项的目录编制和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要求,以及建立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等情况进行监督。委托机关要按照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监管,并对承接机关(受委托行政机关)加强内部监督。承接机关(受委托机关)要根据委托权限依法加强对受委托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3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对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等情况,以及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等进行监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依法处置并追究责任;对涉审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及资格资质进行监管。

(二)加强对已取消和调整、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监管

1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结合简政放权工作,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建立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对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各部门自行设立的项目,一律予以取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的事项,不得交由申请人办理;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审批时不得设置前置条件。未被纳入目录的中介服务事项,行政审批机关不得设置中介服务事项,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2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动态调整机制。在清理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基础上,对因法律法规规章修订等原因需要调整中介服务事项的设定条件、收费依据和标准,或在简政放权、权力下放过程中,因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等原因导致对应中介服务事项发生变化的,要按照中介服务事项动态调整机制予以变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中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的监管。重点是监管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产品的质量、服务的效率、收费行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情况,通过各种法定手段,促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活动,全面提高服务质量。

(三)加强投资项目建设运行监管

围绕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环境保护、产业布局等重点领域,切实加强投资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保、安全监管、消防等部门对投资项目前期、建设和运行全过程的协同监管。

1项目前期审批。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统筹协调各审批部门开展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落实项目审批限时办结制度,实现部门间审批信息共享,确保项目开工前完成各种审批手续。

2项目开工前审查。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审批协调机构牵头,组织发改、城乡规划、人防、城管执法、卫生计生、消防、交警、林业、水务等部门对项目施工图进行联合审查。

3项目建设现场监管。由发改、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人防、城管执法、环保、安全监管、消防等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建设过程监管制度,并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现场检查方式,加强对项目建设安全、质量、环保设施等的监管,确保项目建设符合规定要求。

4项目竣工验收。对具备条件的项目,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查验,限时出具验收和整改意见;对环保、消防、职业卫生等需要试运行后出具验收意见的,由相关部门加强试运行期间的检查和检测,确保项目建成符合行业规范和标准。

5项目投产运行督查。落实事后监管制度,采取常态化巡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管,确保项目投产后规范运行。

四、强化监管措施

(一)加强行政监管

1坚持日常检查。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通过资料审查、实地检查、定期抽验、网络核查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方式,依法核查审批后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生产经营场所条件等情况,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运行情况,行政相对人生产经营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依托政务服务网上平台,实时动态监管,实现“制度+技术”的有效监管。

2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面建立“一单两库一平台一细则”,不断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实现市场监管执法全覆盖,并探索在其他行政执法领域推行。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全部纳入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监管对象一律列入抽查对象库。推进跨部门多领域联合抽查,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确定年度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所有随机抽查结果和处理结果均应依法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信用湖南”等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3加强风险监测防范。加强对市场行为的风险监测分析,建立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完善区域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制度,依据风险监测程序,加强对发生事故几率高、损失重大的环节和领域的监管,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广泛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增强检测和预判能力,经常性研判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主动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开展跟踪检查和专项整治。

4强化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监管的基础性作用,加快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建立健全市场监管信息交换共享制度和机制,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应用,并依法向社会公示。加快推进政府部门间行政审批及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有效对接,实现市场监管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共享,实现市场监管信息全量归集。探索实行行政审批申请人承诺制度,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承诺将具备相应条件、满足相应标准,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承诺书向社会公开,相关的监督检查情况放在承诺书后,作为信用记录一并纳入诚信体系。积极推进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曝光和查处力度,真正做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5严格行政执法。根据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下放、调整情况,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及时厘清相关事项监管职责,同步明确加强后续监管的对应措施,法律法规有具体明确的,严格依法执行,法律法规未明确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好监管责任,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制度建设,优化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日工作日内,依法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提高相关利害关系人知情率,增强执法威慑力。要从严惩处违法违规行为,让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敢以身试法。对违反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方面强制性标准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以及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坚决依法查处。

(二)推动行业自律

1.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依法公示企业相关信息,提高企业经营活动的透明度。合理细化并及时公开企业有关从业条件,引导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并承担社会责任,促进企业合法经营。

2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治自律作用。结合行业组织改革,加强行业组织行业自治功能,鼓励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自律规范,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服务企业发展、规范行业主体行为、维护行业秩序的重要作用。

3利用市场专业化组织的监督效能。充分利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第三方技术手段和评级评价等第三方平台,为监管执法提供技术和数据支撑。鼓励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发挥其所具有的专门知识和专业技能,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相关领域的监督

(三)促进社会共治

1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充分利用网内网外、线上线下各类平台,及时公布行政机关职能和权力调整情况,除有保密要求的事项外,全面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流程、办理进度、办理结果等信息,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为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利益相关主体和消费者共同参与对政府和行政相对人的监督创造条件。

2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与方式。完善公众投诉受理和督办机制,升级互动式监管信息反馈平台,鼓励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渠道反映问题,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置社会公众的投诉,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对违法活动的监督管理,形成监管合力。

3充分发挥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完善有奖举报制度,依法为举报人保密。发挥消费者组织调处消费纠纷的作用,提升维权成效。落实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健全信访举报工作机制。强化舆论监督,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

五、健全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意义和责任,切实结合本部门实际,加快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健全上下协同的监管体系。各职能部门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从事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调整后,各部门要切实增强主动监管意识,逐项提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列入责任清单,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二)完善监管机制

推进综合执法,减少执法层级,推动监管重心下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监管执法体制。强化部门联动,建立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优势互补、分工协作、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按照市场监管执法重心下移的要求,推动人财物等资源向基层倾斜。强化执法监督,完善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事中事后监督。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实现违法犯罪案件信息互联互通。

(三)强化监督问责

要严格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不得开展审批,严控新增审批事项,严肃查处违规审批、变相审批等行为。要将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纳入对行政机关的绩效考核,综合运用函询、约谈、督办、通报、监察、审计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对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强制性标准严格监管执法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市场监管部门没有及时发现、制止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以及长期不能制止而引发区域性风险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监管部门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因过错导致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事故的,要倒查追责,做到有案必查,有错必究,有责必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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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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