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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2233b.com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尾矿库及其采选、冶炼企业环境污染和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

来源:环保局作者:环保局发布时间:2018-01-23 16:18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韶政办发〔2018〕2号

关于开展全市尾矿库及其采选、冶炼企业环境污染和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及其采选、冶炼企业环境和安全管理,切实消除环境和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尾矿库及其采选、冶炼企业环境污染和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7〕109号)要求,我市决定于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开展全市尾矿库及其采选、冶炼企业环境污染和安全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全市范围内尾矿库以及相关采选、冶炼企业,电解锰渣库及相关电解锰企业。  

二、环境污染整治  

(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1.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依法打击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矿产资源勘察、开采准入条件,综合整治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规范矿产资源勘察、开发和管理,严厉打击破坏和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国土、环保、安监、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小散乱污”企业,依法依规开展专项取缔行动。  

2.严把环评审批关口,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建尾矿库、独立选矿厂建设项目,尤其是严格控制库容小于100万立方米、服务年限少于5年的尾矿库建设项目。进一步严格采选、冶炼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环保审批,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项目,对选址、布局不合理的项目,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地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群众反应强烈的项目,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地区的新增污染项目,不予审批。  

3.依法关闭非法和环境隐患突出企业,优化产业布局。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非法企业,存在重大环境隐患的企业,超标排放经停产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以及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内或居民集中区达不到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排放重金属等污染物的企业,报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严格执行环境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尾矿库及其相应的采选、冶炼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保持正常运转。加强和规范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企业排污必须按证排污,严禁无证排污。  

2.严格执行环境监测制度,及时掌握环境质量状况。相关企业应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公开排污信息。重点排污单位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尾矿库按规范设置监控井,加强地下水监测,封场后地下水监测系统应继续维持正常运转。加强重点区域水、空气、土壤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及时掌握重点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  

3.严格落实环境应急制度,加大环境隐患排查力度。相关企业要按照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等有关要求,落实环境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开展环境隐患排查治理、环境风险评估,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环保部门备案。对发现的环境隐患问题要按照“一单五制”的要求建立台账,落实整改措施,逐一销号清零。  

(三)切实加强污染防治  

1.大气污染防治。采矿作业中所用设备应配备粉尘收集或降尘设施;选矿企业实现厂区封闭管理,矿石堆场采取“三防”措施,破碎筛分等过程应配备粉尘收集或降尘设施,厂区内矿石输送尽量采取密闭履带输送,确保排放达标;矿物和矿渣运输道路应硬化并洒水防尘,应具有洒水降尘设施,矿石原料及产品运输车辆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系统,运输车辆应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矿物堆场和临时料场应采取防止风蚀和扬尘措施;尾矿库应采取干滩防尘措施。  

2.水污染防治。尾矿库应具备完整的截排水系统,应设置收集管网、坝下收集池对尾矿库溢流水进行收集,充分利用矿井水、选矿废水和溢流水,确保溢流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外排废水达到相应排放标准。锰渣库应符合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库的各项建设要求,底部采取水平防渗措施,库区周边建设撇洪沟,配套建设渗滤液收集处理系统。尾矿库闭库后,渗滤液处理设施应继续维持正常运转,直至水质稳定达标。采矿废石堆场、临时料场、原矿堆场等淋滤水应收集处理回用于生产,不能回用的应采取措施处理达标后外排。选矿厂初期雨水应进行收集处理,厂区应具备初期雨水收集处理系统。  

3.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尾矿库禁止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无法综合处理的尾砂应进入符合规范要求的尾矿库进行安全堆存。排土场或废石堆场应及时封场,具备植被恢复条件的应及时开展植被恢复。电解锰阳极泥和含铬污泥等危险废物,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规范贮存、转移和安全处置。  

4.历史遗留问题治理。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阻断污染扩散途径。对关闭矿山要做好闭坑后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及矿涌水整治工作。在重点区域全面启动历史遗留污染问题治理工作,实施综合性治理措施,分阶段、分区域、按类别解决历史遗留污染问题。  

三、安全整治  

1.在辖区内对所有开采、冶炼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摸排,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擅自开采、冶炼作业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安全生产大检查期间发现问题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整治的或者整治不到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或依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坚决依法关停。  

2.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大检查“回头看”,认真对照《湖南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的要求,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严格按照“一单五制”要求排查治理到位。  

3.加强非煤矿山专项整治。  

1)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适用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所有从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许可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2)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要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对各种药剂要建立严格的储存、发放、配制和使用制度,并明确专人管理。制定和完善岗位操作流程,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及时消除作业现场不安全因素。  

3)加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要加强设备设施采购、安装、调试、检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特种设备经过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坚决杜绝设备带病运转。加强技术改造,加大安全投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逐步淘汰落后设备及工艺,不断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4.扎实开展企业安全隐患整治。以高温熔断金属作业为重点,全面排查治理高温熔断金属作业方面的问题与隐患,督查企业对照有关规程标准,组织开展自查自改,安全生产标准化要达到三级以上,吊运高温熔断金属的起重机要符合冶金起重机相关要求,吊运高温熔断金属的铸造起重机要使用固定式龙门钩,人员聚集场所不得设置在高温熔断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内。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尾矿库及其采选、冶炼企业环境污染和安全整治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严格履行环境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领导,组织村、组以及环保、安监等职能部门全面开展排查整治。  

(二)明确责任分工。按照“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的原则,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和有关企业的主体责任。环保、安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协调联动,依法开展尾矿库及其采选、冶炼企业环境污染和安全整治,督促相关企业抓好整治落实。国土、工商、质监等部门积极配合,依法开展“打非治违”工作。  

(三)坚持分类处置。按照“一库一档”的要求,分类整治,跟踪督办,直至问题销号。对业主明确的企业,要督促业主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治理时限,抓紧整治到位。对历史遗留或无主问题,要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整改方案,加强资金、技术、保障等方面的统筹,明确整治计划和期限,采取有力措施逐步消除安全和环境隐患。  

(四)落实责任追究。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对该项工作进行巡查督导,对于整治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隐患突出或者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要求对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通报和约谈,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相关资料报送。市环保局对尾矿库及其采选、冶炼企业环境污染整治工作进行调度。各乡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1月24日前将尾矿库及其采选、冶炼企业环境污染整治清单纸质件(加盖公章)以及电子版(附件1)报市环保局,从2018年起每月24日前将环境污染整治情况(附件1、2)报市环保局(联系人:蒋淦,电话:0731-55686110,电子邮箱:69964932@qq.com)。市安监局对尾矿库及其采选、冶炼企业安全整治工作进行调度。各乡镇、园区安监部门从2018年起每月24日前将安全整治情况(附件3、4)报市安监局(联系人:毛冰,电话:0731-55681959,电子邮箱:632092986@qq.com)。市环保局负责汇总全市尾矿库及其采选、冶炼企业环境污染和安全整治工作整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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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全市尾矿库及其采选、冶炼企业环境污染整治清单

 2.全市尾矿库及其采选、冶炼企业环境污染整治情况统计表 

 3.全市尾矿库及其采选、冶炼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问题清单 

 4.全市尾矿库及其采选、冶炼企业安全问题整治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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