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十二五”住房保障发展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法[2007]30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依据《湘潭市“十二五”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规定,特制定我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是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凡在城乡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均应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规划期限为2011-2015年。
第四条 规划期住房保障对象:是指我市城镇户口,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同时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标准的家庭或棚户区居民。大中专院校毕业新就业不满5年的职工和在我市有稳定劳务关系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二章 规划原则
第五条 全面覆盖,应保尽保。住房保障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根据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逐步把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人人有房住的目标,不断改善人居环境。
第六条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住房保障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制定统一保障规划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真正做到精心组织、公开公正、群众得益、人民满意。
第七条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公共服务职责。政府负责落实土地、资金等各项支持政策,中央、省、市给予专项补助,资金支持,企业和个人合理负担,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同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
第八条 适时调整,动态管理。住房保障是政府通过住房政策来满足保障对象的基本居住需求,保障范围、保障标准等政策的确定必须与一定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只有做到适时调整、动态管理才能提高政府公共资源配置的使用效率。
第三章 保障性住房需求
第九条 据统计,我市目前共有低保家庭1055户,低保对象1722人,无房户、危房户、及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共有776户,中低收入家庭950户,大中专毕业生、务工人员3000多人需要在“十二五”规划期内通过保障性住房解决住房困难。
第四章 规划目标与年度计划
第十条 总体目标:“十二五”规划期间,筹建廉租住房220套,1.1万平方米,解决220户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公共租赁房230套,1.38万平方米,解决230户低收入和中等偏下家庭住房困难;城市棚户区改造1210户,10.89万平方米,解决1210户城市棚户区拆迁安置对象;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250户。
第十一条 年度计划
1、2011年,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50户;筹建廉租住房50套,250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140套,8400平方米。
2、2012年,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50户;筹建廉租住房50套,2500平方米;城市棚户区改造300户。
3、2013年,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50户;筹建廉租住房50套,250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50套,3000平方米;城市棚户区改造910户。
4、2014年,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50户;筹建廉租住房40套,2000平方米。
5、2015年,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50户;筹建廉租住房30套,150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40套,2400平方米。
第五章 建设用地供应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需求
2011-2015年保障性住房及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总规模5.52公顷。其中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计划为1.16公顷(廉租住房用地计划为0.54公顷;公共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为0.62公顷);棚户区改造用地计划为4.36公顷。
第十三条 年度建设用地需求
1、2011年,廉租住房建设用地计划为0.12公顷;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计划为0.4公顷。
2、2012年,廉租住房建设用地计划为0.12公顷;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计划为1.08公顷。
3、2013年,廉租住房建设用地计划为0.12公顷;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计划为0.12公顷;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计划为3.28公顷。
4、2014年,廉租住房建设用地计划为0.1公顷。
5、2015年,廉租住房建设用地计划为0.08公顷;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计划为0.1公顷。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供应措施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供地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确保优先供应。国土资源部门在下达年度土地供应指标时,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需要。
第六章 资金筹集和资金需求
第十五条 资金筹措
1、积极争取中央、省补助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和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省级财政的补助资金;
2、不低于10%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
3、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
4、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5、金融机构信贷扶持。银行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在贷款期限和利率方面给予优惠;
6、社会定向捐赠资金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十六条 资金需求
2011-2015年,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建设投资需求总额为5.2亿元。其中廉租住房共需资金约0.19亿元,公共租赁房共需资金约0.22亿元,城市棚户区改造共需要资金约4.77亿元,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约0.02亿元。
第十七条 年度资金需求
1、2011年,廉租住房需资金约380万元,公共租赁房需资金约1260万元,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约30万元。
2、2012年,廉租住房需资金约430万元,城市棚户区改造需要资金约1.08亿元,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约40万元。
3、2013年,廉租住房需资金约430万元,公共租赁房需资金约510万元,城市棚户区改造需要资金约3.69亿元,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约40万元。
4、2014年,廉租住房需资金约340万元,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约50万元。
5、2015年,廉租住房需资金约290万元,公共租赁房需资金约430万元,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约60万元。
第七章 规划实施措施
第十八条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职责。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重,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几年的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指导,从立项、土地、规划、建设等方面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审批,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顺利实施。
第十九条 落实目标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明确具体措施,健全管理机制和工作机构,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确保分配公平。
第二十条 加大资金投入,明确政府投入,积极争取市级以上专项补助资金和建设资金。拓宽筹资渠道,积极探索多种筹资办法,通过银行贷款、资产运营等方式筹集资金,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筹资渠道。
第二十一条 落实优惠政策。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均要实行单列,做到优先供应,应保尽保,并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建设用地储备制度,确保土地供应。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二条 完善项目储备,加强计划管理。为推进规划实施,建立项目储备库,健全保障性住房计划管理体制。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上级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年度计划,上级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规划和项目储备库,确定下达年度计划。
第二十三条 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要求开工。严格制度,规范管理。健全准入机制,加强租售管理,强化平台管理,完善退出机制,各类保障性住房权属登记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严格项目监管,确保工程质量。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各项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严格项目监管。各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保障性住房要选址合理,设计科学,满足基本居住需要。严格执行安全、省地、节能、环保要求,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第二十五条 强化督促考核,完善督导机制,做好信息披露,加强舆论宣传。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保障性住房统计制度,加强统计数据分析,定期通报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为政府决策、银行贷款等提供参考。加大宣传力度,搞好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保证规划顺利实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