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水务局信息公开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
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南省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函〔2007〕142号)
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湘潭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信息公开的主要信息:
1.市水务局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2.领导介绍;
3.规范性文件;
4.重点工作;
5.年度工作报告;
6.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7.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8.人事任免事项;
9.实事项目及进度;
10、其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主动公开的市政府层面信息,本机关将通过“中国韶山”政府门户网站市水务局予以主动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申请获得相关政府信息。
1.受理机构
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市水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韶山中路2号市水务局2楼
办公时间:8.00-12.00 14:3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32-55682425
邮政编码:411300
电子邮箱地址:QQ;414239770
2.申请方式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按要求填写《韶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中国韶山”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具体网址为http://www.yuchenmz.com/申请公开与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申请人需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或证明材料,并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 “中国韶山”网,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即可。
(2)书面申请
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3.办理程序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申请人。 (1)属于可以公开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提供具体内容;不能同时提供的,确定并告知申请人提供的期限;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将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3)属于不予公开的,将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4)不属于市水务局的,将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将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6)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补正申请告知书》;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条例》第2条规定的政府信息的,出具《非政府信息告知书》。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同志同意后延长,并出具《政府信息延长答复期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
1、按照国家和政府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项目的成本费用。
2、“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可减免相关费用。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水务局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考核、监督信息公开工作以及受理、交办、答复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市政府本级相关信息,市水务局办公室负责维护、录入和更新信息。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市监察局行政效能监督电话:1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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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市水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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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个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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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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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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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法人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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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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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通信地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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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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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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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申请的方式 |
□当面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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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关名称 |
韶山市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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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的政府信息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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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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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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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单选) |
□当面领取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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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的载体形式(单选) |
□纸质文本 □光盘 □磁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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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
具体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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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免除 理由 |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有其他经济困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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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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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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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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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执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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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指南:
1.本文本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行为。
2.公民个人申请免除收费的,请提供相应证明。
3.“经办人”和“回执编号”项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