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2018-2019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为进一步搞好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了《韶山市2018-2019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我市货物和服务在政府采购目录之内项目采购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应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以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采购人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拆分、肢解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违法逃避政府采购监管或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已实行协议供货、定点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未实行协议供货、定点服务的货物、服务以及工程类项目,单次采购金额不超过限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遵循内部控制制度及纪检监察相关规定自行采购,不再向财政部门进行申报备案。
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必须向本级财政部门办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申报备案手续,先征得本级财政主管科室对 “采购项目立项及资金来源落实意见”,工程类采购项目还须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后,再报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采购单位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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