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能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本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编制了《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
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南省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函〔2007〕142号);
5.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湘潭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本单位负责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韶山市遵义路1号商务人社大楼318办公室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作息时间)、15:00-18:00(夏季作息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31-55652209
传真电话:0731-55682243
电子邮箱:841354120@qq.com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信息:
1. 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各机构办公电话等。
2. 机关党建
主要包括:本机关党务公开、党务工作动态、党务学习情况等。
3. 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由政府各级部门发布的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4. 通知公告
主要包括:由政府各级部门及本局属各机构发布的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业务的通知或公告(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5. 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完成情况;本机关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及完成情况等。
6. 业务办理
主要包括:本部门各项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各项业务经办政策法律依据、办事流程、提交资料、收费标准、办理期限等。
7. 统计信息
主要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信息;专项统计报告等。
8. 其他
主要包括:本机关人事任免事项;本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本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等,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的信息,除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门户网站公开的外,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本机关门户网站网上公布,
网址:http://www.yuchenmz.com/Category_2368/Index.aspx。
2.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信息。
3.本单位政策宣传、信息查询系统(电子显示屏)
4.本单位宣传栏或宣传窗。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自信息形成、变更或者保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及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1.受理机构
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韶山市遵义路1号商务人社大楼318办公室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作息时间)、15:00-18:00(夏季作息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31-55682209
传真电话:0731-55682243
电子邮箱:841354120@qq.com
2.申请方式
书面申请
申请人按要求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受理机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内容完整的申请即时进行登记、编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资料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出具《补正申请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资料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2)资料审查合格后,根据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性质分别予以办理:
属本机关掌握范围且可以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通过查询确定该信息的基本情况。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报上级部门审查确定;对需征求第三方意见的,采取书面形式征求意见;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政府机关的,与有关政府机关进行沟通、确认;对不属本机关掌握范围的,确定掌握信息的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对需收取相关费用的,告知申请人并按照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共同批准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3)经审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准予公开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申请人所要求的公开形式予以答复。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不予公开范围的,出具《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不属本机关掌握范围的,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并提供掌握该信息的政府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4.收费项目及标准
(1)检索费。按照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核定标准计收。
(2)复印费、打印费。按照市场价格计收。
(3)邮寄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邮政局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
(4)递送费。按照市场价格计收。
申请人因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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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督方式
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诉或投诉(联系电话:55680880,办公地址: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19办公室),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有关不公开信息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