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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冒用身份证、使用伪造身份证等如何处罚?

来源:韶山网作者:发布时间:2017-10-18 16:36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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