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资料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由政府主导,采取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社会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实行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以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
一、参保登记
◎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登记程序。参保人首次参保持二代身份证、户口薄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乡镇劳动保障站或是到人社局大厅城乡居保窗口办理参保登记。
二、保费缴纳
◎缴费标准。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至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等14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年一定,按年缴费。
◎缴费补贴。
1、政府对参保人缴费(不含补缴)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见下表:
缴费补贴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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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档次(元) |
100 |
200 |
300 |
400 |
500 |
600 |
700 |
800 |
900 |
1000 |
1500 |
2000 |
2500 |
3000 |
补贴标准(元/年/人) |
30 |
40 |
70 |
80 |
90 |
100 |
110 |
3、政府对已审查确认并办理参保登记的农村五保、A类低保户和1-2级残疾人为其代缴100元/年的保费;对已审查确认的3-4级残疾人,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当年40元保费的,政府补贴60元/年的保费。
◎集体补助。①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②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缴费方式。已经参保缴费人员续缴持身份证或社保卡到村支付通点缴费,也可到省内农业银行各网点缴费。
三、个人账户
◎账户记账。国家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账户管理。①参保人员不能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继续计息。②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依法继承。
四、享受待遇
◎领取条件。参保人员从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①参保人员年满60 周岁。②累计缴费满15年(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③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待遇标准。
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补助+利息)/139。
鼓励参保人长期缴费,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1元(不含补缴年限),所需资金由政府承担。
◎资格认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定期开展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未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的人员,暂停其养老保险待遇,待资格认证审核合格后再按程序补发和续发待遇。对多领、冒领的养老金由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拒不退还或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的可以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已经按规定领取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省内转移。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不转个人账户资金,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省在年内统一进行结算。
◎跨省转移。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六、制度衔接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居保转职保。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且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职保转居保。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I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七、微信缴费
我市已在全省率先试点微信缴费,参保对象只需关注“智慧人社”公众号,进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界面,用身份信息注册后就可进行缴费,完成缴费后可在缴费查询界面查询到本次缴费的档次及享受的政府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