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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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www.2233b.com办公室作者:发布时间:2017-11-20 16:51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www.2233b.com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www.2233b.com门户网站(“中国韶山网”)上查阅本《指南》。

根据《条例》规定,韶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市政府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2.市政府领导介绍;

3.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4.市政府重点工作;

5.市政府年度工作报告;

6.市政府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7.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统计数据;

8.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9.市政府人事任免事项;

10.市政府实事项目及进度;

11.其它。

(二)公开形式

1. 在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韶山网”)上公开,网站地址为:http://www.yuchenmz.com

2.通过报纸、电视、广播、杂志等媒体发布部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查询方式

以上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必提出申请,可以直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1. 登入www.2233b.com门户网站(“中国韶山网”)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可以从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电视、广播、杂志等媒体获取政府主动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按要求填写《韶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中国韶山”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具体网址为http://www.yuchenmz.com/申请公开与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申请人需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或证明材料,并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中国韶山”网,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即可。

2、书面申请

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电子邮箱地址:sssxxzx@163.com。

3、现场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二)受理机构

受理市政府本层面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市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www.2233b.com政务服务中心)

办公地址:www.2233b.com办公室

办公时间:工作日 ?8:00-12:00 ?14:30-17:30(夏令15:00-18:00)

联系电话:0731-55682532

传真号码:0731-55682532

邮政编码:411300

电子邮箱:sssxxzx@163.com

(三)受理程序

收到申请后,受理机构根据相关规定,确认申请内容为本机构公开的范围即告知受理,一般应出具受理告知书;不受理的应告知不受理的理由。

(四)办理步骤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申请人。

1、属于可以公开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提供具体内容;不能同时提供的,确定并告知申请人提供的期限;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将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3、属于不予公开的,将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4、不属于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将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6、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补正申请告知书》;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条例》第2条规定的政府信息的,出具《非政府信息告知书》。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市政府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办公室负责同志同意后延长,并出具《政府信息延长答复期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监督电话:0731-55688110)。

表格下载:

www.2233b.com信息公开申请表

使用指南:

1.本文本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行为。

2.公民个人申请免除收费的,请提供相应证明。

3.“经办人”和“回执编号”项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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