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2012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一览表
序号 |
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备注 |
1 |
水价 |
韶价发[2008]8号 关于韶山市自来水价格调整的批复 |
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性用水1.80元/立方米;工业用水2.30元/立方米;经营服务用水4.2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6元/立方米(上述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城镇五保户和低保户自来水企业继续免受每月5吨水费和污水处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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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污水处理费 |
韶价发[2009]33号 关于调整韶山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
居民生活和行政事业用水0.60元/立方米元;工业用水0.80/立方米;经营服务用水1.3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1.70元/立方米。对城镇五保户和持《低保证》的低保户免受污水处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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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电价 |
潭价管[2012]134号 转发《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的通知 |
1、分档电量 第一档电量,不分季节,为每户每月180千瓦时及以内的用电量。 第二、三档用电量分季节。3、4、5、9、10、11月为春秋季,二档电量为超过180千瓦时—350千瓦时,三档电量为350千瓦时以上;1、2、6、7、8、12月为冬夏季,二档电量为超过180千瓦时—450千瓦时,三档电量为450千瓦时以上。 鉴于供电企业抄表周期与日历月不一致,当月抄表电量实际为上一个月周期的用电量,因此,按抄表月份的季节划分为:春秋季为4、5、6、10、11、12月,冬夏季为1、2、3、7、8、9月的抄见电量。 2、分档电价 第一档电量以内,基准电价仍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现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执行,不作调整(其中省电网居民用户现行基准电价为0.588元/千瓦时);第二档电量区间,在基准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05元;第三档电量,在基准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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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天然气价格 |
韶价发[2010]39号关于调整我市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
居民生活用气3.56元/立方米;原工业生产用气和商业用气价格合并为非居民生活用气,统一为4.00元/立方米。对低保用户或特困用户,凭本人户口簿等有关证件,每户每月免收5立方米天然气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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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液化气价格 |
韶价发【2012】26号 关于调整我市民用液化石油气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
本月我市13公斤瓶装民用液化石油气最高零售价格调整为每瓶不超过109元 (含送气服务费5元/瓶) |
根据市场价格,一月一调,即时公布 |
6 |
电视收视费 |
韶价发【2010】03号 转发湘潭市物价局《转发<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加强有线电视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
居民用户家庭第一台电视基本收视费,自行购置数字电视机顶盒为每月18元;由有线电视网络传输单位统一配置数字电视机顶盒,每月为24元;第二、三台电视均需用户自购数字电视机顶盒,基本收视费为每台月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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