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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2233b.com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韶山市环保局作者:韶山市环保局发布时间:2018-03-21 11:14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SSDR-2018-01005

韶政办发〔201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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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2233b.com办公室

关于印发《韶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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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市管各企业:

韶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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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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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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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领导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组织体系框架图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3.2 ?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4 ?指挥和协调

4.5 ?应急处置

4.6 ?信息发布

4.7 ?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事件调查

5.3 ?损害评估

5.4 ?评估总结

6. ?应急保障

6.1 ?预案体系

6.2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6.3 ?人力资源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物资和经费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7.3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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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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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湘潭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辐射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等按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及相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影响。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响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在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应急工作机制,属地为主,分级响应。

3)坚持分类管理,科学处置。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等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实施应急处置,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4)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发挥现有专业及社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2.1 ?应急领导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武装部分管副部长、市环保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包括:市监委、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办、市安监局、市发改局、市科经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食药工商质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卫计局、市教育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粮食局、市气象局、市旅发委、市民宗和外侨港澳办公室、国网韶山供电公司、市消防大队等单位负责人。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国家、省、湘潭市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指挥、协调、指导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决定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重大问题;建立健全环境应急机制,组织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环境应急宣教工作,协助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承担上级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制定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及监测系统;开展应急处置和现场监测人员的培训,组织预案演练活动;承担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协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中的指挥调度工作;负责与各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的通信联络工作;负责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管理、收集、分析、上报和发布工作。

市监委:负责督促并参与全市突发环境事故调查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事件的现场调查;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建议;对环境污染事件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和环境修复提出建议;会同公安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配合主责部门做好由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

市武装部:协调驻韶部队、武警参加救援、抢险。

市公安局(含市消防大队):组织协调火灾事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恐怖事件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负责对现场的火灾灭火与泄漏控制,或可能导致火灾或泄漏的隐患处置。

市安监局:负责监督检查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参与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并协助调查处理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将全市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负责突发事件能源物资应急保障综合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能源物资应急供应网络,做好能源物资应急生产、征购、调拨的计划准备;应急响应时牵头负责能源物资应急供应。

市科经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电力保障有关协调工作;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市民政局:储备、管理和调配救济物资,负责受害群众的生活救济。

市交通运输局:责组织协调公路和联系铁路部门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运输保障参与交通运输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参与污染处置和事件调查处理。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临时避难所、现场指挥部场所建设。

市卫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医疗救治,组织协调卫生防疫工作,为事发地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负责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中可能受影响的饮用水水质应急监测工作及供水安全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实施或协调应急水量调度;负责组织制定流域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参与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质、水量同步监测等水资源信息。

市林业局:参与林业林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组织林业资源损害评估;负责对珍稀濒危物种栖息地遭受污染威胁的物种保护工作。

市农业局:参与农业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对其他突发环境事件中农业资源破坏进行评估。负责组织核定突发环境中畜禽水产受污染情况,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牲畜的转移工作。

市教育局:配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和舆论引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建立移动气象站,开展加密观测,提供现场气象监测预报信息。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运行经费。

市食药工商质监局:负责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范围内药品、医疗器械的管理食品、药品的质量监督,参与污染处置和事件调查处理。

市商务粮食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及周边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市旅发委: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侵害景区的游客紧急疏散工作。

市民宗和外侨港澳办公室: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的涉外工作。

国网韶山供电公司: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正常用电。

2.2.4 ?专家组

由市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由相关行业应急专家库专家组成,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环境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和技术指导。

2.2.5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

重大、特别重大以及由国家授权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报告启动湘潭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事发现场设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现场指挥部),执行湘潭市指挥部的决策和指令,并及时向湘潭市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工作情况;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组织指挥。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市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中,由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指挥处理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向省、湘潭市指挥部寻求指导和支持。

市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授权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由市环保局负责人、有关单位负责人和事发地各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主要负责人组成,成员由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现场指挥部设综合协调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专家组、医疗救护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等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应急办牵头,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等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现场指挥部领导协调各工作组的工作,协调应急资源调配,对应急处置有关信息进行汇总、传递和向上级报告。

2)污染处置组:由市环保局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安监局、市林业局、市武装部、市武警中队、市消防大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善后处置工作。

3)应急监测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食药工商质监局、市住建局、市卫计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预测污染物扩散路径、范围,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提供技术依据。

4)专家组:由市应急指挥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环境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和技术指导。

5)医疗救护组:由市卫计局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市食药工商质监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6)应急保障组:由市发改局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市科经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物资救援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保障应急通信畅通。

7)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市环保局、市教育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8)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各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市民政局、市武警中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2.3 ?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件2)

3.预防预警机制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安监、交通、公安、住建、水务、农业、卫计、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根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颜色依次表示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Ⅰ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四级)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黄色(三级)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橙色(二级)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红色(一级)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3.2.2 ?预警发布

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经国务院授权,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省政府应急办组织发布橙色预警。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经湘潭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发布黄色预警,并报省政府应急办及省环保厅备案。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发布蓝色预警,并报湘潭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发布应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3.2.3 ?预警行动

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预警的解除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解除。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负责组织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湘潭市、www.2233b.com分别负责组织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区域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 ?Ⅰ级、Ⅱ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接受统一组织和指挥协调,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2.2 ?Ⅲ级响应

1)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湘潭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开通与湘潭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核实有关情况,随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进展。

2)由湘潭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立即指定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评估,根据评价结果,按规定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湘潭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3)配合湘潭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分析情况,提出处置建议;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4)配合湘潭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对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州县(市)区通报情况;并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3 ?Ⅳ级响应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负责组织、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加强对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监督,并协助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问题。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 ?信息报告与通报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2.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开展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市人民政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

突发环境事件确认部门,在确认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湘潭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成员单位;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湘潭市人民政府和省环境应急指挥部。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二)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三)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四)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五)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毗邻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通报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接到突发环境事件通报后应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辖区有关部门(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向湘潭市人民政府报告。

4.3.2 ?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按时限要求及时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各部门(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4.4 ?指挥和协调

4.4.1 ?指挥协调机制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和可能受到影响的毗邻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各应急指挥机构接到环境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再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污染程度和事件等级等做出科学预测和判断,提出相应的对策意见。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地向应急指挥机构提供应急救援基础资料,环保、气象、交通、水利等部门(单位)应及时提供事发前后的有关数据资料,供应急处置参考。

4.4.2 ?指挥协调内容

1)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协调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疏散、转移群众返回时间;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2)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启动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工作;组织协调本系统、本单位应急资源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向环境应急指挥部报送应急处置信息。

4.5 ?应急处置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按照省、湘潭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5.1 ?现场污染处置措施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5.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5.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5.4 ?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5.5 ?专家会商

组织专家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和评估,判定污染物种类,预测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程度、危害范围和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污染区域隔离与解除、人员撤离与返回等措施建议。

4.5.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通过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5.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6 ?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按照事件级别,Ⅰ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Ⅲ级、Ⅳ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分别由湘潭市、韶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信息发布要做到准确、客观、公正,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7 ?应急终止

4.7.1 ?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清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群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7.2 ?应急终止程序

1)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应急指挥部批准。

2)现场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害范围及程度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恢复的建议。

各类社会团体、个人及国外机构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市有关募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与监督。

市人民政府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环境保险。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保险机构深入事件发生地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5.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根据实际情况会同监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5.3 ?损害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按照环保部相关规定执行。

市环保局对各部门(单位)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进行考评。

5.4 ?评估总结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予以总结,并作出科学评价,报告市人民政府和湘潭市环保局,总结内容应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生的原因、过程,对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等,并形成突发事件应对总结评估报告。总结评估报告原则上应在处置工作结束后1周内完成。

6.应急保障

6.1 ?预案体系

市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完善本级及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备案。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优化机制,不断提升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

6.2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全市各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通信管理部门负责通信与信息线路维护工作,确保通信畅通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等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车辆优先通行。

6.3 ?人力资源保障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基层环境应急队伍的能力建设,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力量;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大中型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的业务培训,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发挥环境应急专家库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建议。各部门(单位)要强化环境应急管理队伍和救援队伍能力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4 ?技术保障

全市各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和预警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加强应急专家库的建设,组建环境应急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

6.5 ?物资和经费保障

全市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发挥现有应急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污染源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市、各乡镇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1??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教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常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1.2??各级环保部门和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主管部门应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7.1.3??各级环保部门和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水平,增强实战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市应急办、市环保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根据相关规定及有关情况变化,由市环保局进行修订和完善。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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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体系框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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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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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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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环境污染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体系框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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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委。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www.2233b.com办公室??????????????2018年3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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