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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关于农村户口人员一次缴纳社保
来信人: 来信日期: 2018-01-08 信件编号: 201801081128089488
信件内容

您好:

??????? 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农村户口人员一次缴纳社保的问题。需要买社保的是我父母,都是农村户口,1964年出生,都已参加农村新型养老保险,但考虑到他们年纪大了后,几十块的保险金根本起不了什么作用,也听说有很多人一次性缴纳了15年的社保,不知道现在的政策是否还可以给他们补缴?

还有就是有一亲戚,在深圳打工,也是1964年的,以前打工的企业没有给交社保,今年才开始交,但他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还远远不够,请问到时可以补缴不够的部分吗?

办理情况
办理进度: 处理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处理时间:2018-01-11
处理状态: 已转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处理, 限于 2018-01-18 之前处理并回复。
答复内容:

办理情况
办理进度: 处理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处理时间:2018-01-11
处理状态: 处理完
答复内容:

尊敬的网友:
您好!
关于您提关于农村户口人员一次缴纳社保的问题,2009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解决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规定了满足条件的单位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等可以补建养老保险关系、补缴养老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省规范性文件五年有效、过期失效的规定,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因与上位法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冲突,未能申请继续执行,自2014年3月起失效。2016年省人社厅下发《关于暂停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个体工商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建补缴的通知》(湘人社函[2016]96号),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暂停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补建补缴。故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如您父母之前未参加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不能进行补建补缴。
关于补缴不够部分的问题,根据省人社厅下发《关于妥善处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103号)》文件规定,2017年1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补缴后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统一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相关规定逐年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缴费基数为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者100%,比例为20%。故根据您的描述,按照现行政策,您亲戚需延长缴费至满15年才能领取待遇。
感谢您对韶山人社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如您还有其他疑问,请拨打0731-55682898.


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元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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