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政策
安全生产“红黑榜”发布制度
? 韶安监发〔20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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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红黑榜”发布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安监站,高新区安监站,各企业:
现将《安全生产“红黑榜”发布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传达,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请各乡镇、高新区将此件发至辖区内所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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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 2017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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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红黑榜”发布制度
???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www.2233b.com办公室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韶政办发〔2017〕11号)、《www.2233b.com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山市诚信制度“红黑榜”发布制度(试行)>的通知》(韶政办发〔2017〕13号)等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安全生产“红黑榜”发布制度。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满足以下条件的,列入安全生产诚信“红名单”:
1.生产经营单位连续三年内未发生重伤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2.生产经营单位连续三年内未发生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安监部门处罚的;
3.被评为省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单位)及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
4.安全生产管理被韶山市及上级党委、政府作为先进典型宣传的;
5.被评为韶山市级及以上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的;
6.受到省级及以上部门通报表扬的。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1.本年度内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经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3.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者妨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拒不执行或未按时完成安全监管部门下达的执法指令情节严重的;或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屡次(一年内2次以上)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5.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6.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各股室每月25日前将“红黑榜”及上榜原因、奖惩措施送办公室汇总。办公室负责在局门户网站首页醒目位置开设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红黑榜”专题网页,向社会公开发布诚信企业“红名单”和失信企业“黑名单”以及上榜原因,并于每季度末将安全生产“红黑榜”名单报送至市政府办。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1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3年。
第六条? 对列入安全生产诚信“红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实施守信激励,优先办理行政审批、审核手续,在公共服务、社会宣传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七条 ?把纳入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不定期开展抽查;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抽查,每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纳入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不得评先评优;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行为的,应在管理期限届满10个工作日前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移出“黑名单”的书面申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验收合格后应当在管理期限届满时将其移出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制度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