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产品质量】韶山市旅游纪念品提质升级工作规范
韶山市旅游纪念品提质升级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我市旅游纪念品市场整治成果,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规范中所称旅游纪念品是指与毛泽东同志形象有关的纪念品,即以毛泽东音像为题材、以各种材料为载体,在市场上流通的塑像、像章、胸章、实物印刷品、描绘品、装饰品、音像制品及其他纪念品。
第三条 ?韶山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纪念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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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生产和经营
?? ?第四条 ?凡在韶山市范围内设计、生产、销售的旅游纪念品,必须经过食药工商质监部门备案登记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塑像制品必须符合DB43/515-2015《毛泽东主席工艺塑像》的要求,经食药工商质监部门评审通过,方可销售。
?? ?第五条? 生产、经营者不得销售以下产品:
1、有损毛泽东同志形象的产品、 或形象严重失真的产品;
2、无产品名称、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地址和执行标准的产品;
3、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条码的;
4、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5、含有危害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机密、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宣扬邪教、迷信的;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内容的产品;
6、未经相关部门评审通过、备案的产品;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
第六条? 旅游纪念品生产企业要建立产品标准备案登记制度、产品形象审查制度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所有产品的设计和生产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评审并通过后方可进行生产,不得自行生产和受委托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已经生产的应当自行销毁和处理,已经进入市场的应当召回。
第七条? 旅游纪念品经营户所购进的新型纪念品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备案登记,要建立进货产品质量验收制度,不得购进、销售不合格产品或委托生产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不合格产品的,应就地封存,造册登记,如实报告当地食药工商质监管部门,查清产品来源,协助调查处理。纪念品经营户应保存进销货清单等有关票据至少二年,以备查验。
第八条? 食药工商质监部门通过巡查和群众投诉举报发现不合格产品的,依据管理职权,应依法做出处理。
第九条? 退市的产品需重新入市的,必须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查,获得批准方可入市。
第十条? 强行退市后,又继续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依法从重处理,一年内多次受处罚的,应视为情节严重,可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红色文化旅游纪念品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以诚兴业,有对其成员批发和零售的纪念品进行行业内监督的权利和义务。鼓励旅游纪念品行业协会组织会员研发、采购新型产品,并统一向相关部门申报新型产品的评审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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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审、备案登记
第十二条? 本章所称产品评审、备案登记是指在韶山市范围内旅游纪念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必须将其准备销售的旅游纪念品分类别向食药工商质监部门书面申请评审、备案登记。
第十三条? 旅游纪念品分类可参照以下情况进行:
1、按照品种分类;
2、按照材质分类;
3、按照用途分类;
4、按照规格型号分类;
5、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来分类。
第十四条? 食药工商质监管部门在接到评审申请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旅游纪念品进行评审,并在评审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书面回复。食药工商质监管部门在接到备案登记申请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对产品进行审查并书面回复申请人。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评审、备案登记必须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申请人自身的经营主体资质、生产者的经营主体资质、产品的名称、材质、执行标准、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资料。若有以下情况则不予受理:
1、申请评审、备案登记的产品与毛泽东同志的形象无关产品或未使用毛泽东同志形象的产品;
2、未经合法渠道购进的或不具有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生产资质和执行标准的产品;
3、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规定的产品;
4、有损毛泽东同志形象的产品;
5、申请人的书面材料不齐全的产品;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其他规定的产品。
第十六条? 食药工商质监管部门在决定受理后,对产品的资料和产品的质量进行评审。评审结论为合格后方可对该类产品进行备案,评审不合格则必须书面回复申请人并告知评审不合格的理由。
第十七条 ?评审合格并备案后,由食药工商质监部门对申请人所申请的产品进行统一标识标签(以下简称标签)的设计,将备案结果和标签的模板送达申请人。
第十八条? 申请人在接到备案结果和标签的模板可自行印制统一标识标签,将标识标签粘贴至相应产品的右下角位置,无包装产品标签贴在产品底部。
第十九条? 经营单位必须做到一物一标签,标签内容必须和产品符合一致。
第二十条? 食药工商质监部门负有对经营单位所销售的产品的监督职责。
第二十一条? 食药工商质监部门通过巡查和群众投诉举报发现经营单位销售未经备案或未粘贴标签产品的,依据管理职权,应依法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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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市场监管
?? ?第二十二条? 本章所称职能部门是指市食药工商质监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文化体育局等担负市场监管职能及具有行政执法权力的部门。
第二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视情形单独或联合开展旅游纪念品市场巡查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进行市场巡查必须符合行政执法的要求,并作好巡查记录,以备查阅。
??? 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进行市场巡查的任务是宣传法律法规,指出违法违规事实,发现违法违规事实,按各部门的要求制作有关法律文书,依法处理。
?? 第二十七条? 各职能部门执法人员必须文明执法,秉公办案,严守工作纪律和执法标准,绝对禁止泄露市场巡查行动计划和接受经营者财物,不准纵容、袒护、包庇被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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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