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韶山市促进产业发展和招商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

来源:韶山网作者:发布时间:2017-10-10 10:55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韶发[2017] 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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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韶山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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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韶山市促进产业发展和招商引资的  

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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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高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直、双管及驻韶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党组织:  

《韶山市促进产业发展和招商引资的若干意见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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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9日  


  

韶山市促进产业发展和招商引资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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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湘潭市第十二次和韶山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大力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加快推进韶山产业发展,促进招商引资工作,为韶山“率先迈向基本现代化,建设世界知名旅游目的地”提供强大的政策保障,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大力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的若干意见》和《中共湘潭市委关于大力推进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的实施意见》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用地类政策  

1.高新区新引进的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和《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控制标准》的工业类项目,根据企业意愿,可推行 “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及“弹性土地出让年限”等供地政策,用地必须采用“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一般类工业项目土地实际成交价格与挂牌价格差额部分由高新区通过产业扶持方式给予支持;投产三年内年均实缴税收达到1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其土地出让价格可参照《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的70%标准执行,实际成交价格与我市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70%的差额部分,由高新区通过产业扶持方式给予支持。  

2. 新产业、新业态项目可以采用多种方式供地,项目采用“招、拍、挂”方式供地的,其土地出让起始价按不同用途对应基准价的70%确定。  

3.新引进总投资 500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按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开发成本加上缴省级部分的土地出让收益作为土地出让底价。   

4.土地使用税。高新区内企业按标准足额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企业当年实缴税收达到5万元/亩,则按土地使用税本级留成部分50%等额补助;如企业当年实缴税收达到10万元/亩,则按土地使用税本级留成部分90%等额补助。 ????????????????????????  

5.高新区内投资新建的产业项目,项目投产前三年凡年度实缴税收达到6万元/亩的,安排相当于项目当年实缴税收(两税)本级留成部分40%等额补助给企业。  

第二条 “一事一议”政策  

6.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主要包括:  

1)世界500强企业、国内100强企业、全国旅游投资前20强、上市公司、央企投资的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2)固定资产投资额1.5亿元及以上或外资2000万美元及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及以上的项目;  

3)年税收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税收达到20万元/亩及以上的重大战略投资项目和成产业集群入园的项目;  

4)在我市投资3亿元人民币及以上,其固定资产投资强度200万元/亩及以上的文化旅游、教育培训、医疗健康、商贸物流等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  

5)具有较高综合效益的农业项目;  

6)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重大项目。  

第三条 ?厂房类政策  

7.购买标准厂房。企业购买标准厂房,给予财政补贴300元/平方米。企业同意引导基金入股的,由企业自行申请,三年内(含第三年)经协商,由企业按总溢价2%回购股权,三年后,可依法退股。  

8.租赁标准厂房。租赁高新区标准厂房的项目,根据其年纳税额给予为期三年的租金减免,企业先按照租赁标准厂房的实际价格交清租金。自缴税年度起,企业年实缴税收达到50元/平方米,给予30%租金减免;年实缴税收达到100元/平方米,给予50%租金减免;年实缴税收达到200元/平方米,给予100%租金减免。  

9.定制标准厂房。高新区内定制标准厂房,可采取委托代建、合建、租赁等多种方式进行合作,减轻企业建设投入压力。  

第四条 ?金融支持  

10. 设立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对符合我市产业体系重大项目,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可采取股权投资方式,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11. 设立“韶山市产业发展风险缓释基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向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营造良好的中、小、微企业成长金融环境。  

12. 鼓励企业上市。对在沪深交易所成功上市的市内企业(含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给予100万元费用补助;对在“新三板”、四板挂牌交易(首次融资500万元以上)的市内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费用补助。  

13. 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获得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按贷款实际发生中间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购买科技保险、通过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方式获得贷款,分别按保险费用的50%、40%,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第五条 ?收费减免  

14. 工业生产厂房和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业生产厂房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六条 ?支持有效投入  

15. 支持产业投资。  

1)支持工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扶持方向的工业企业,新增厂房、设备等与生产直接相关的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2000万元的(不含土地款),投资每增加300万元补助1万元; 2000万元以上的(不含土地款)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同一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现代服务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不含土地款)按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同一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支持盘活资产。一是鼓励发展工业地产。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改造低效工业用地,按规划容积率建造标准厂房后,对自用、出租的给予3年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本级留成部分全额补助;二是鼓励盘活存量资产。对收购企业土地及地面建筑物用于生产经营的,过户所缴纳契税本级留成部分给予等额补助。  

3)支持装备升级。当年引进单台价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含税价),经专家评定为先进装备的,给予10%的补贴,对单个企业(集团)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纳入补贴的先进装备统一挂牌、编号、备案,补贴资金分三年发放给企业,第一年发放30%、第二年发放30%、第三年发放40%。  

4)支持智能制造。对新获批省级及以上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示范车间)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  

16.现代物流(不含冷链物流)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且本企业当年纳税额和税收贡献率不低于上一年度,按等次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30万元;以后每跨越1亿元台阶,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17.教育培训、健康养老、文化创意、体育休闲等其他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3000万元,且本企业当年纳税额不低于上一年度,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以后每跨越3000万元台阶,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该项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支持质量与标准化建设  

18. 引导企业强化质量管理。对新获湖南省省长及以上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新获湘潭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  

19. 支持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对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且为主要起草单位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企业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修)订,且为主要起草单位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  

第八条 ?支持军民融合  

20. 引导民口企业获得军品承研承制资质。对新取得“民参军”四证(即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的企业,每获一证补助5万元。  

21. 支持军地成果双向转化。对部队、军事院校、军工单位的科技成果、解密国防专利在韶山实现产业化,且技术交易合同登记额达50万元以上的,按照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执行额的5%一次性补助实施企业,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列入《军民两用技术推广目录》的企业,按每项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外向型项目扶持  

22.支持引进重点外贸项目。对新引进的年进出口额达l亿美元的重点外贸项目,年进出口额达l亿美元的第一年,按每美元0.005元人民币给予奖励。以后持续增长且增长额达500万美元以上的,对其增长部分按每美元0.01元人民币给予奖励。  

23.鼓励引进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在本市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年进出口额达500万美元的第一年,按每美元0.01元人民币给予奖励。以后持续增长且增长额达50万美元以上的,对其增长部分按每美元0.01元人民币给予奖励。  

第十条 ?总部经济类政策  

24.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按税收(两税)本级留成部分的50%等额给予奖励。   

25.对新引进的生产型世界500强企业总部,实际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引进的生产型国内民营企业200强总部,实际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6. 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开发建设大型商务楼宇并引进其他企业入驻,整栋楼宇引进的其他企业年度合计缴纳税收(两税)本级留成部分首次突破500万元的,给予总部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一条文化旅游产业类政策  

27. 旅游产业突破奖励。本市旅行社年度接待市外游客数量首次突破30万人、40万人、50万人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10万、20万。教育培训机构年度培训市外学员数量首次突破2万人、3万人、5万人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   

28. 旅游产业规模奖励。旅游饭店、等级旅游区(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且本企业当年纳税额不低于上一年度,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乡村旅游区(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的,且本企业当年纳税额不低于上一年度,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等级旅游区(点)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以上的,且本企业当年纳税额不低于上一年度,每跨越一个1亿元台阶,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9. 旅游新业态奖励。鼓励工农业、文教业与旅游业融合发展,重点支持研学旅游、文创产业、工业旅游、乡村旅游(农业休闲观光、特色民宿和生态旅游示范区等)建设,对旅游新业态项目完成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产后按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不含土地价格),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0. 旅游产业投资奖励。支持重大旅游产业类建设项目,项目实际总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不含土地价格),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1. 文化创意开发奖励。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自主研发新的具有韶山区域特色的文化创意旅游产品,对年实际入库税收首次突破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文化创意产品生产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第十二条 ?农业产业类政策  

32. 鼓励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对签订五年以上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入股土地面积500亩以上,制度、章程、财务、股东名册、股权证、治理机制建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一次性补助5万元。 ?  

33.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第十三条 ?经营贡献奖励  

34. 对我市年度纳税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生产企业或文化旅游企业,对其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9名)按照个人应缴个人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等额予以奖励,每人在本政策时限内可享受三年。  

35.鼓励企业做大规模。  

1)设立税收首次突破奖。年实际入库税收首次突破3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5万元、70万元;  

2)设立规模增税奖。实缴入库税在2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度实缴税额(两税)新增30%以上的企业,按新增税额(两税)本级留成部分的20%等额给予奖励;  

3)设立规模贡献奖。按年度排名企业税收贡献,取前三名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  

4)符合规模企业条件,主动申报并验收合格成为规模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  

税收首次突破奖、规模增税奖、规模贡献奖等奖项奖励按就高不就低原则。  

第十四条 ?产业链配套奖励  

36.鼓励产业链企业引进配套企业。对企业新引进配套企业的,按其引进企业所缴纳税收(两税)本级留成部分15%的额度,连续三年奖励龙头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奖励  

37.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  

38.鼓励企业加大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1)对新获得国家、省级、地市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省级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地市级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2)对新获得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  

3)对新评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省级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5万元奖励;  

4)对新评定为省级新产品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39.资助和奖励知识产权。  

1)资助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每件资助200元;实用新型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每件资助300元;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500元;向国外申请专利,采用PCT方式申请的,进入国际阶段,每件专利申请资助1万元,进入国家阶段,按指定国家或地区数量进行资助,每个国家或地区资助不超过1万元,直接申请国外专利的,按申请国家或地区数量进行资助,每件专利每个国家或地区资助1万元,每件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2)奖励知识产权。当年授予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商标权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国内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4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800元,发明专利每件3000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每件800元。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奖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的部分,应不小于50%,有协议约定的从其约定。  

3)对新获得国家、省级、地市级专利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和个人,分别给予国家级6万元、4万元、3万元,省级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地市级3万元、2万元、1万元。 ???????????????????  

40.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个人的科技成果在韶山实现产业化,且技术交易合同登记额达50万元以上的,按照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执行额的5%补助实施企业,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六条 ?招商中介奖励  

41. 中介人是指成功引进投资者在韶山市兴办或投资项目的社会各类组织、各界人士,由投资者和项目承载单位共同确定;中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商会、专业招商团队,由财政拨款的各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项目投资各方实际控制人,不列入中介人奖励,退休三年以后的工作人员不在限制之列。凡提供招商引资信息的中介人,项目成功签约并开工投产,按照招商引资项目三年内的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分档给予奖励:   

1)对实际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产业项目,奖励3万元;  

2)对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产业项目,奖励6万元;  

3)对实际投资额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产业项目,奖励10万元;  

4)对实际投资额3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产业项目,奖励30万元;  

5)对实际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产业项目,奖励100万元。 ???????????????????????  

第十七条 ?产业人才支持  

42.人才分类:  

1)高层次人才。指“两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家和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千人计划”人才;产业领军人才等。  

2)骨干人才。指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具有5年以上专业工作经验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企业主要产品发明专利的主要发明人;具有国家执业资格中级职称及以上的职业经理人;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及以上的技能人才。  

3)优秀人才。指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才;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具有国家执业资格初级职称的职业经理人;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的技能人才。  

43.人才待遇。与本市实体经济企业签署三年及以上期限的劳动(务)合同或在本市创业的人才,个人凭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创业人才凭工商注册登记企业营业执照,享受下列待遇。  

1)高层次人才待遇采取“一事一议”政策。  

2)房屋补贴。骨干人才在本市购房,按500元/㎡补助,最高不超过6万元;优秀人才在本市购房,按300元/㎡补助,最高不超过4万元。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五年内转让房屋的收回补贴。  

3)生活补贴。对新落户并在韶山工作满两年的博士、硕士、本科等全日制高校毕业生(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从第二年开始连续三年每年发放博士1.5万元、硕士1万元、本科0.6万元的生活补贴。  

4)人事服务。市人才服务机构为企业人才免费提供人事档案保管、人事关系调转等相关服务。  

5)子女入学。高层次人才和骨干人才的子女可优先入学入托。  

6)医疗保健。每年组织高层次人才、骨干人才和优秀人才在定点医院进行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  

7)职称(技能)评定。建立企业人才职称评审、技能鉴定、职业经理人认定的绿色通道。按需求及时做好专业技术职称、职业技能、职业经理人的评审、鉴定、认证工作,凭证补助评审费用,并给予奖励(初级职称1000元/人、中级职称2000元/人、高级职称5000元/人,技能人才、职业经理人奖励参照执行)。  

8)人才培训。每年组织经济管理人员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培训。骨干人才参加经市相关部门组织或备案的培训活动,补助培训费差额部分的50%,每人每年最高1万元。优秀人才参加经市相关部门组织或备案的培训活动,补助培训费差额部分的50%,每人每年最高5000元。  

9)人才激励。一是建立市级领导联系企业高层次人才和骨干人才制度。二是鼓励企业产学研合作柔性引进人才,建立产学研合作专家库。三是设立韶山市“优秀企业家奖”“优秀企业技术人才奖”“优秀技能人才奖”。每年奖励一次,发放一定数额的津贴。四是韶山高新区、市人社局、市总工会等单位组织企业职工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举办技能比武、技能比赛。  

10)人才环境。完善韶山高新区文化、体育和学习设施,丰富企业人才业余文体生活。市文体局、总工会、工商联、文联、团委、妇联、科协等单位每年单独或联合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活动,丰富企业人才的文化体育生活。  

11)其他特殊人才待遇经委市政府同意可参照执行。  

44. 企业用工。市人社局为工业企业免费主办专场招聘,并为新聘人员提供岗前培训。企业对招聘的专业人才或员工自行进行专业培训的,按相关政策给予培训补贴。新引进工业企业缴纳“五险”按相关政策享受优惠费率,并享受社保补贴。  

第十八条 ?优化项目服务  

45.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实行招商引资项目代办制,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或高新区为企业提供全程代办服务。  

46. 优化项目建设发展环境,在项目落户、建设、生产运营过程中出现的不作为、缓作为、干扰项目建设、干扰企业生产经营的,市优化办加强督查,纪检监察机关严加问责,政法机关重拳整治,坚决打击处理一切阻碍项目建设的违纪违法行为。  

47.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到企业进行检查、拉赞助、集资和筹资等活动,特殊情况须由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市级以上政府文件另行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严格奖励兑现  

48.本文件“两税”指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新引进产业(企业)项目税收考核原则上从企业首次完整缴税年度开始计算。  

49.凡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享受本文件有关优惠政策:  

1)国家规定淘汰的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  

2)严重偷税漏税的;  

3)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  

4)其他规定情形的。  

50. 工作流程。每年年初对上年度政策措施组织兑现,由  

相关牵头责任单位组织申报、受理、初审后提交市发改局汇总,由财政、审计、监察审核,报市政府常务会和市委常委会审定。  

51. 本文件适用于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的企业或机构,且承诺五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或机构。若被扶持(奖励)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发放的扶持(奖励)资金。原则上同一项目(企业)的同一事项不能重复享受优惠政策,如符合同类多项奖励、补助的,取最高标准执行,所有奖励、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企业对应税收本级留成部分(在建项目和人才待遇除外)。  

第二十条 ? ?  

52.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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