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办理

  • 入户
  • 户籍信息更改
  • 迁入
  • 迁出及注销
  • 死亡登记注销

服务对象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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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生登记
限未满3周岁的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幼儿(含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3周岁以上人员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按“户口补登”规定办理。
2、户口补登
3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
3、收养登记
①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②公民或社会抚养机构依法收养的3周岁以上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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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生登记
(一)在国内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新生儿系非婚生育的,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出生登记。非婚生育新生儿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其监护人凭申领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出生登记。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新生儿,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出生登记。
公安派出所发现《出生医学证明》可疑的,应当将可疑证件送至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真伪鉴定。对因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可凭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者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接生证明、村(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二)在国外出生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新生儿。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子女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三)在香港、澳门出生的新生儿。港澳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经港澳公证部门公证的自愿放弃该子女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及公证书、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四)在台湾出生的新生儿。台湾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如父母一方是台湾户籍居民的,还须提供台湾户籍部门出具的该子女未取得台湾户籍的证明。

二、户口补登
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出生证明材料(或DNA亲子关系鉴定书)、村(居)委会证明、社区或责任区民警与补登人员见面谈话的调查意见(年满16周岁的公民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三、收养登记
1、公民个人依法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对于公民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未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而私自收留的弃婴,应由社会福利机构申报登记集体户口。
2、收养3周岁以上尚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公民个人收养的,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救助保护)机构收养的,凭书面申请和社会福利(救助保护)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须包含证实2年以上未找到父母的情况及落户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等项目信息)。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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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凭相应凭证材料向承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承办机构受理查验申请人相关凭证材料。
(三)承办机构录入有关业务信息并提交核准机关核准。
(四)核准机关作出核准决定并反馈承办机构。
(五)承办机构完成业务办理并打印发放居民户口簿。

收费依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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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费依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375号)。
(二)收费标准。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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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含非户籍地派出所)
清溪派出所:韶山北路68号,联系电话0731-55682554
银田派出所:银槐路1号,联系电话0731-55661958
韶山冲派出所:韶山冲景区毛泽东图书馆前行200米,联系电话0731-55685483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办事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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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随父或随母申报出生登记,且手续齐全的,在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结。
因特殊情况,新生儿不能随父或随母落户的,须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办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