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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户口办理
-
- 入户
- 户籍信息更改
- 迁入
- 迁出及注销
- 死亡登记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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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及内容
+1、出生登记 限未满3周岁的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幼儿(含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3周岁以上人员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按“户口补登”规定办理。 2、户口补登 3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 3、收养登记 ①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②公民或社会抚养机构依法收养的3周岁以上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所需材料
+一、出生登记 (一)在国内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新生儿系非婚生育的,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出生登记。非婚生育新生儿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其监护人凭申领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出生登记。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新生儿,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出生登记。 公安派出所发现《出生医学证明》可疑的,应当将可疑证件送至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真伪鉴定。对因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可凭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者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接生证明、村(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二)在国外出生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新生儿。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子女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三)在香港、澳门出生的新生儿。港澳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经港澳公证部门公证的自愿放弃该子女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及公证书、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四)在台湾出生的新生儿。台湾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如父母一方是台湾户籍居民的,还须提供台湾户籍部门出具的该子女未取得台湾户籍的证明。 二、户口补登 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出生证明材料(或DNA亲子关系鉴定书)、村(居)委会证明、社区或责任区民警与补登人员见面谈话的调查意见(年满16周岁的公民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三、收养登记 1、公民个人依法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对于公民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未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而私自收留的弃婴,应由社会福利机构申报登记集体户口。 2、收养3周岁以上尚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公民个人收养的,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救助保护)机构收养的,凭书面申请和社会福利(救助保护)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须包含证实2年以上未找到父母的情况及落户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等项目信息)。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凭相应凭证材料向承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承办机构受理查验申请人相关凭证材料。 (三)承办机构录入有关业务信息并提交核准机关核准。 (四)核准机关作出核准决定并反馈承办机构。 (五)承办机构完成业务办理并打印发放居民户口簿。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375号)。 (二)收费标准。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办理机构
+公安派出所(含非户籍地派出所) 清溪派出所:韶山北路68号,联系电话0731-55682554 银田派出所:银槐路1号,联系电话0731-55661958 韶山冲派出所:韶山冲景区毛泽东图书馆前行200米,联系电话0731-55685483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办事时限
+新生儿随父或随母申报出生登记,且手续齐全的,在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结。 因特殊情况,新生儿不能随父或随母落户的,须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办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
服务对象
+符合政策规定申请变更、更正户口信息的居民。办理条件
+1、公民有下列理由之一的,凭姓名变更、更正申报材料,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更正姓名: (一)变更姓氏为随父姓或母姓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或其他扶养人姓的; (二)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三)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四)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五)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六)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七)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八)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公民申请变更更正姓名的,新命名、更名的人名用字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被通缉、受到刑事追诉、服刑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2、公民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凭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证明出生日期确属错误的相关凭证材料、本人户口身份证件,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公务员、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公职人员本人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均不受理;确有必要更正的,须由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由对该人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同意更正其出生日期的公函后,方可受理。 3、公民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变更民族并经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同意的,应凭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本人户口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民族成份变更登记。公民户口登记的民族成份被错报、误登的,凭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证明民族成份登记错误的有关凭证材料、本人户口身份证件,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正民族登记。 4、公民性别登记错误的,凭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相关凭证或证明材料、本人户口身份证件,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正性别登记。公民因实施变性手术等原因造成性别变化的,凭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本人户口身份证件,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性别登记。 5、公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血型、身高等户口登记辅项信息发生变化的,凭本人的学历证、结婚证、离婚证等证明相关项目准确信息的有效证件或凭证材料,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更正相关项目登记的信息。所需材料
+按以下变更、更正登记(对象)提供申报材料: 1、未成年人变更、更正姓名的,凭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当场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未成年人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身份证件、姓名变更更正理由凭证材料,属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供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其中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征得其本人同意。成年人变更、更正姓名的,凭本人书面申请、户口身份证件、姓名变更更正理由凭证材料。其中有工作单位或属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或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 2、公民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凭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本人户口身份证件,证明出生日期确属错误的相关凭证材料、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正出生日期。“证明出生日期确属错误的相关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 (一)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原落户材料《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凭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原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单位出示的证明或医疗保健机构的助产记录档案; (二)与原落户材料户口迁移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由落户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查验迁移证记载的情况; (三)与其他合法落户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凭相关原始落户材料; (四)与原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凭记载了正确出生日期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五)其他能够证明出生日期确属登记错误并能够形成证明链的相应证明或调查材料。 3、公民户口登记的民族成份被错报、误登的,凭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本人户口身份证件,证明民族成份登记错误的有关凭证材料、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正民族登记。“证明民族成份登记错误的有关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 (一)公民初次登记户口时,其民族成份既未依据其父亲也未依据其母亲的民族成份登记的,凭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还须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确认其民族成份的申请书; (二)因其他原因误登的,凭记载了正确民族成份的出生证、迁移证等落户材料或户口簿证或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民族成份凭证材料。 4、公民性别登记错误的,凭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相关凭证或证明材料、本人户口身份证件,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正性别登记。公民因实施变性手术等原因造成性别变化的,凭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本人户口身份证件。 5、公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血型、身高等户口登记辅项信息发生变化的,凭本人的学历证、结婚证、离婚证等证明相关项目准确信息的有效证件或凭证材料。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省物价局、财政厅〔2000〕湘价费字第23号文件。 (二)收费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规定: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和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8元/本。办理机构
+1、姓名变更、更正登记,须报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批准; 2、出生日期更正登记,须报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3、民族成份变更、更正登记,须报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核准; 4、性别变更登记,须逐级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湘潭市公安局:湘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利东路16号,联系电话0731—55297125 韶山市公安局:韶山市枣园路1号,联系电话0731-55683037 清溪派出所:韶山北路68号,联系电话0731-55682554 银田派出所:银槐路1号,联系电话0731-55661958 韶山冲派出所:韶山冲景区毛泽东图书馆前行200米,联系电话0731-55685483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办事时限
+1、姓名变更、更正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2、出生日期更正登记:自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完成。 3、民族变更、更正登记:更正错误民族信息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民族成份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4、性别更正、变更登记:更正且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变更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5、其他辅项变更、更正登记:当场办结。 -
服务对象
+因各种原因申请迁移户口的公民。办理条件
+(一)夫妻投靠。夫妻一方随另一方居住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另一方户口所在地。 (二)未成年人投靠父母。未成年人投靠其父或母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父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子女投靠城镇父或母落户的,不受子女年龄等条件限制。 (三)离婚回原籍。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离婚后返回原迁出地(原迁出地户口为高校、职业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除外)或原籍户口所在地居住生活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或原籍户口所在地。 (四)投靠军人配偶父母。夫妻一方为已按规定注销了户口的义务兵或上士以下(含上士)士官,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 (五)由农村迁往城镇人员回原籍。湘政办发[2016]12号文件实施后符合城镇落户条件将户口由农村迁往城镇,要求返回原籍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户口所在地。 (六)收养已登记户口未成人。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已登记户口未成年人的,可以申请将被收养人的户口迁入收养人户口所在地。 (七)父母投靠城镇成年子女。父母投靠城镇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被投靠子女户口所在地城镇。 (八)干部、职工调动、录用。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城镇。 (九)家属随军。符合随军条件的现役军人家属,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部队所在地。女士官有未成年子女的,可以申请将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其驻地,并随其调动或退出现役而随迁。 (十)在小城市、城镇落户。在城区人口不足50万的地级市、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当地城镇。 (十一)在中等城市落户。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在当地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当地城镇。 (十二)在大城市落户。在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大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在当地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当地城镇。 (十三)长株潭三市市辖区居民在三市内迁移。户口在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三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居民,在三市任一市市辖区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该市市辖区城镇。 (十四)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职(执)业资格人员在城市合法稳定就业的,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当地城镇。 (十五)获荣誉称号人员落户。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优秀农民工的人员,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评选推荐地城镇。 (十六)考取高校、职业院校。考取高校、职业院校的新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将户口迁入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 (十七)高校、职业院校学生毕业、肄业、转学。高校、职业院校学生因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父母现户籍地、工作单位所在地、创业地、转入学校所在地。 (十八)军人退出现役。军人退出现役的,可以申请在安置地登记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的户口。 (十九)户口被注销人员刑满释放。以往因被判处徒刑而注销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的人员,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所在地或配偶、父母、子女、工作单位所在地登记户口。 (二十)留学回国。以往出国(境)前已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留学人员回国后,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或原籍户口所在地或住房、直系亲属、工作单位所在地登记户口。 (二十一)其他原因回国、入境定居。因留学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国(境)被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华侨回国定居、港澳台同胞经批准来内地定居的,或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国国籍的,可以申请在定居地登记户口。所需材料
+(一)夫妻投靠。夫妻双方的户口身份证件、结婚证。 (二)未成年人投靠父母。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户口身份证件、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 (三)离婚回原籍。申请人户口身份证件、离婚证。 (四)投靠军人配偶父母。结婚证、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户口身份证件、军人身份证件、被投靠人与军人系父母子女关系的凭证材料。 (五)由农村迁往城镇人员回原籍。申请人户口身份证件。 (六)收养已登记户口未成人。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户口身份证件。 (七)父母投靠城镇成年子女。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户口身份证件、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 (八)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调动、录用批准通知或证明、迁入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 (九)家属随军。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军人家属随军的证明材料、家属的户口身份证件、结婚证。女士官申请将其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其驻地的,凭其子女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及部队相关证明。 (十)在小城市、城镇落户。合法稳定住所凭证材料、迁入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合法稳定住所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 1、拥有房屋合法所有权的,为房屋产权证或相关按揭材料。 2、租赁公有房屋的,为相关租赁使用凭证材料。 3、租赁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房屋的,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 (十一)在中等城市落户。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合法稳定住所凭证材料、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迁入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 1、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2、依法领取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执照。 (十二)在大城市落户。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合法稳定住所凭证材料、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迁入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 (十三)长株潭三市市辖区居民在三市内迁移。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合法稳定住所凭证材料、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迁入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 (十四)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职(执)业资格证书、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迁入人员户口身份证件。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 (十五)获荣誉称号人员落户。评定证书或评选推荐单位的证明、迁入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 (十六)考取高校、职业院校。教育部门的招生信息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录取花名册)及迁入人员的户口迁移证(在省内迁移的为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 (十七)高校、职业院校学生毕业、肄业、转学。高校、职业院校学生户口迁入凭证材料、迁入人员的户口迁移证或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高校、职业院校学生户口迁入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 1、毕业生、肄业生将在校户口或托管在就业指导中心的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父母现户籍地的,为毕业证或肄业、退学证明。 2、毕业生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含创业地)的,为毕业证和就业报到证,或毕业证和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 3、转学学生到新转入学校落户的,为教育部门的转(升)学凭证材料。 (十八)军人退出现役。县级以上复、转业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安置落户地为城镇的,成年子女也可随迁。 (十九)户口被注销人员刑满释放。申请在原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的,凭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证明等凭证材料。因有配偶需到配偶处、未婚需到父母或抚养人处、丧偶或离婚需到子女处、系固定职工需到工作单位处等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还须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结婚证或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或单位接收证明。 (二十)留学回国。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或原籍户口所在地登记的,凭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因有住房、直系亲属、原工作单位等正当理由需在原户口注销地市、县内其他公安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的,还须提供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房屋权属凭证材料或有关当事人(单位)出具的同意该申请人迁入本户的书面证明材料;因回国就业需到就业地落户的,还须提供就业单位出具的录、聘用证明。 (二十一)其他原因回国、入境定居。因留学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国(境)人员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凭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回国华侨申请在定居地登记户口的,凭华侨回国持用的中国护照、省或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经批准来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同胞或被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申请在定居地登记户口的,凭当事人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照及相关批准定居、入籍的有效凭证。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凭相应凭证材料向承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承办机构受理查验申请人相关凭证材料。 (三)承办机构录入有关业务信息并提交核准机关核准。 (四)核准机关作出核准决定并反馈承办机构和申请人。 (五)申请人向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在省内迁移的无此环节)。 (六)承办机构完成业务办理并打印发放居民户口簿。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375号)。 (二)收费标准。免征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办理机构
+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清溪派出所:韶山北路68号,联系电话0731-55682554 银田派出所:银槐路1号,联系电话0731-55661958 韶山冲派出所:韶山冲景区毛泽东图书馆前行200米,联系电话0731-55685483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办事时限
+对于由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或由核准机关直接受理,且手续齐全的,落户办理或迁入核准工作应当场办结; 对于须报上一级机关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须报上两级机关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
服务对象
+因各种原因申请将户口迁往外省或注销户口的公民。办理条件
+(一)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离婚回原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务工经商、购房、考取高校职业院校、高校职业院校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往外省的,可以申请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二)因服兵役、赴港澳台定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而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等原因,可以申报注销户口。所需材料
+(一)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离婚回原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务工经商、购房等原因申请将户口迁往外省的,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迁出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 (二)因考取高校、职业院校或因高校、职业院校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申请将户口迁往外省的,凭高校、职业院校学生户口迁出凭证材料、迁出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高校、职业院校学生户口迁出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 1、被外省学校录取的,为录取通知书。 2、毕业生或肄业生将在校户口或托管在就业指导中心的户口迁回外省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为毕业证或肄业(退学)证明。 3、毕业生将户口迁往外省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为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 4、转学到外省学校的,为转学凭证材料。 (三)申报注销入伍人员户口的,凭《入伍通知书》、入伍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 (四)申报注销赴港、澳、台定居人员户口的,凭赴外定居凭证材料、定居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赴外定居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 1、公民赴台定居的,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通知。 2、去港、澳定居的,为市州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内地居民申请前往港澳批准定居通知书》。 (五)申报注销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人员户口的,凭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生效判决书、失踪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六)申报注销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或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人员户口的,凭取得外国国籍的证件或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的凭证材料、本人户口身份证件。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凭相应凭证材料向承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承办机构受理查验申请人相关凭证材料。 (三)承办机构录入有关业务信息并完成业务办理。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375号)。 (二)收费标准。免征户口迁移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收取的工本费)。办理机构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清溪派出所:韶山北路68号,联系电话0731-55682554 银田派出所:银槐路1号,联系电话0731-55661958 韶山冲派出所:韶山冲景区毛泽东图书馆前行200米,联系电话0731-55685483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办事时限
+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
服务对象
+申报注销死亡人员户口的公民。办理条件
+公民死亡后,其户主、亲属应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交回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内页。所需材料
+凭有关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办理,“死亡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几种: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来院途中死亡的,或者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对公民正常死亡但未能取得《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凭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办理死者户口注销手续。 (二)未经救治非正常死亡的,为公安法医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已办理了殡葬手续的,为殡葬证明。 (四)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为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凭相应凭证材料向承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承办机构受理查验申请人相关凭证材料。 (三)承办机构录入有关业务信息并完成业务办理。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费用。办理机构
+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清溪派出所:韶山北路68号,联系电话0731-55682554 银田派出所:银槐路1号,联系电话0731-55661958 韶山冲派出所:韶山冲景区毛泽东图书馆前行200米,联系电话0731-55685483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办事时限
+申报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